黔能源科技〔2019〕95号
关于下达2019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
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20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利用目标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4号)要求,并结合2018年度各市(州)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经研究确定了2019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现下达给你们。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能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县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将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煤矿企业,确保完成各项控制指标(目标)。
二、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强化调度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油气〔2018〕25号)、《关于对煤层气(煤矿瓦斯)相关数据按月调度的通知》要求,加强调度统计分析工作,按期报送辖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
三、各煤矿企业要规范瓦斯抽采计量工作,实现抽采单元分区独立自动计量,并定期人工核对调校计量装置;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向当地能源管理部门报送本企业瓦斯抽采利用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所在地能源管理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取消本年度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对瓦斯抽采和计量弄虚理作假的企业,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关企业,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预〔2015〕16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减少或取消次年度财政补贴支持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刘登国,0851-86891738
附件:2019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表
附件:
2019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表 | |||
地区 |
全年目标 | ||
抽采量(万m3) |
利用量(万m3) |
利用率 | |
贵阳市 |
60 |
0 |
0 |
遵义市 |
15000 |
7000 |
47% |
安顺市 |
7000 |
3850 |
55% |
六盘水市 |
140000 |
64400 |
46% |
毕节市 |
125000 |
57500 |
46% |
黔南州 |
300 |
0 |
0 |
黔西南州 |
10000 |
3000 |
30% |
合计 |
297360 |
135750 |
45.65% |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