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 告
(第四号)
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1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已专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此项业务,现将有关与事宜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企业的初审。申请企业在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或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索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变更等申请书。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1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经过审查达到颁证条件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烟花爆竹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电话:0851-6891028,6891464(传真)。
(本公告于2004年9月13日在《贵州日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