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3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保管、维护和更新省能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能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编制省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信息公开方式。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刊杂志、信息简报、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能源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及形式要求等。
第九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经相应保密机构审查后,属于保密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征求获第三方同意的依程序予以公开;经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依公开程序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