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于2023年12月印发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信息公开、附则等九部分,共计三十六条。第一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遵循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重点支持领域、禁止支出内容、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等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项目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项目库的项目来源、项目入库条件、项目库的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五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部规定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第七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八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以及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九部分明确《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9号自本文印发后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
该资金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重点支持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支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二是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含煤炭贸易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三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四是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2.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本级预算支出,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3.支持方式
一是直接补助。主要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是融资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是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和资金下达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
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项目审批先由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采取初审、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由省能源局会同各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六、《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省能源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能源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