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9年电煤保供和电厂存煤考核奖惩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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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9年电煤保供和电厂存煤考核奖惩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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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36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运行 〔2019 〕28 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2019年电煤保供和电厂存煤考核奖惩措施的通知

关于明确2019年电煤保供和电厂存煤考核奖惩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火力发电企业,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和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会议、电煤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抓好电煤保供和电厂存煤相关工作,确保全年煤电要素正常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现就相关考核奖惩措施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电煤供应


    2019 年全省电煤供应任务为7460万吨。


1.电煤供应量7360万吨。其中:供应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含金州电力)电煤6960 万吨,供应非统调火力发电企业电煤400 万吨。由各市(州)和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集团"  )分级督促煤矿完成。

2. 应急存煤100 万吨。责任主体为盘江煤电集团,全年存煤均不得低于任务要求,特别是10 月至次年3 月为应急存煤关键期。省能源局将不定期对应急存煤进行抽查,确保存煤真实有效,并根据全省电煤供应形势,下达指令调配使用。


(二)火电企业存煤


统调火电企业(含金州电力)存煤继续按照"日常存煤+季节存煤"模式组织。其中:日常存煤300 万吨,为常态化目标,全年均不得低于任务要求;季节存煤400万吨,6-11月集中组织存煤,11 月末达到任务要求并保持到12月末。存煤综合热值不得低于3500 大卡。

二、考核奖惩施

(一)对市(州)电煤供应的考核奖惩措施

1.对完成全年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按0.2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在省内面临错峰用电和有序用电时,根据各市(州) 电煤保供情况安排用电负荷,优先调减完成情况较差市(州) 的用电量,用于保障完成任务市(州)的用电需求。

     (二)对煤炭企业电煤保供的考核奖惩措施


1.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2.盘江煤电集团组织的应急存煤,按20/吨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再享受8元/吨的奖励。

3. 对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良好、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在智能机械化改造、资源配置、项目升级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列为能源结构调整基金和煤电保障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对象。

4. 对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进度较差、恶意拖欠合同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加强对其煤炭销售的指导和监管。

(三)对统调火力发电企业购煤和存煤的考核奖惩措施

1.对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含金州电力)采购的省内高热 值煤( 5500 大卡以上),按 30 / 吨标准给予补助;采购的省外高热值煤( 5000 大卡以上),按 50 / 吨标准给予补助。

2. 11 月底达到季节存煤要求并维持到12 月底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含金州电力),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季节存煤补助。

3. 实行存煤和基础发电计划挂钩。

日常存煤方面:全年对日常存煤实行月考核,根据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每月日常存煤欠任务天数,相应调减其基础发电计划。扣减机组利用小时=下一月机组基础发电利用小时 x (本月未达到日常存煤任务天数/本月天数),每月扣减上限不超过 50小时。调减出的发电计划由完成日常存煤任务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分享,分享比例为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超过日常存煤目标量所占的比例。如有富余,由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按容量平均承担。

季节存煤方面:6-11月对季节存煤实行月考核,未达到存煤进度要求的统调火力发电企业,按所欠存煤任务量对应的可发电量扣减其基础发电计划。扣减电量(亿千瓦 时) = 欠任务量(万吨)/5.9 (万吨/亿千瓦时)。当月已被考核的欠任务量在下月不作重复考核,通过加强存煤赶上进度的,前期考核被扣减的基础发电计划予以追补。


4.原则上日常存煤考核电量在下月度执行,季节存煤考核电量在下年度执行。在电煤供应出现紧张时,根据存煤情况动态分配月度基础发电计划,调整发电机组开机顺序,达到进度要求的按正常顺序开机,其余企业根据存煤任务完成率依次开机。因开机顺序调整造成基础发电计划损失的,后期不予追补。全年存煤进入黄色预警状态超过100天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预警天数排序,对预警天数最多的,不安排次年基础发电计划。

三、考核方式

(一)对电煤供应量、电厂存煤量实行日调度、周通报、月考核各发电企业每日通过煤电调度系统上报电煤供应量、电厂存煤量;省能源局每周根据系统数据向市(州)、发电企业通报任务完成情况,每月10 日前(节假日顺延)公布各 单位被考核情况,作为兑现考核奖惩措施的依据。

(二)对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实行月调度、季考核 各市(川)和盘江煤电集团要按月收集汇总下属煤矿电 煤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每季度结束后公示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

(三)对应急存煤量实行月调度、预补助按月调度盘江煤电集团应急存煤量,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确保应急存煤真实有效。应急存煤补助资金可先预拨、后清算。

四、工作保障

(一)实施四级处置措施。

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程度实行提醒、通报、约谈和问责四级处置措施。对月度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省能源局下发提示函,提醒改进工作;对下发提示函后情况仍未好转的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并在全省能 源系统进行通报;对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任务、且情况毫无好转的单位,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完不成电煤供应、日常存煤、季节存煤、应急存煤任务造成全省能源保障不良影响的市(州)和企业进行问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县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对地方煤炭企业、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煤矿比照执行。

(二)实行信用惩戒。

将不履行合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布,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加强数据报送。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上报的数据对数据造假、虚报目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虚假量进行等量扣减考核。要明确专人负责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电煤供应、电厂存煤等调度统计工作,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于222日前反馈省能源局。

非统调火电企业的考核办法另行下文明确


特此通知




















(联系人:梁郑;电话: 0851-86891735; 邮箱556413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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