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GD-2018-29002
黔能源电力〔2018〕16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厅际联席会议相关单位:
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化示范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有关规定,制订《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并经8月22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厅级联席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联系人:李韬 0851-86891285 gznyjdlc@163.com
省能源局
2018年9月21日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示范项目内容与范围
(一)示范内容。在全省范围内“车桩网”一体化、“充租运”一条龙等运营模式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在建设、管理、运行方面具有创新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示范范围。围绕充电基础设施进机关、进住宅区、进公共服务区、进人口集聚区、进产业园区、进旅游景区、上高速公路“六进一上”范围进行示范。重点在全省主干高速公路、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示范小城镇、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的充(换)电站项目。
第二条示范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主体。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流程。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提交申请报告,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报送贵州省能源局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厅际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报条件
1.手续完备。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完善企业和项目“双备案”手续,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用地、消防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有一定规模。拥有30个及以上充(换)电终端或20个及以上充电桩的集中式大型公用充电站、拥有至少一个直流快充公共桩、充电总功率1800千瓦以上。
3.统一规范建设。在全省统一规划范围、统一充电接口、动态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采用“电动贵州绿色出行”统一标志标识。
4.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正常运行,有2名以上专门人员管理,能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
5.有可推广可复制的建设管理运行模式。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大数据+”的理念,探索 “车桩网”一体化、“充租运”一条龙等可推广、能盈利的运行模式。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方案介绍(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运营主体、示范范围、示范内容、建桩数量、充电容量、投资估算、投运时间、运营模式或创新推广亮点、项目备案文件等)。
2.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关于申请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示范项目的报告”。
第三条示范项目管理
1.申报主体以正式文件向省能源局报送“关于申请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示范项目的报告”及项目建设方案,并提供有关印证材料;
2.省能源局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评审;
3.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授牌“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
第四条支持政策
1.示范项目可优先参与电量打捆交易;
2.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结合中央补助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给予申报主体一定财政补助。
第五条附则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取消示范资格;
(二)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