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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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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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688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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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安监管人字[2004]9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部门,中央在黔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了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局制定了《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并研究决定委托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特作人员培训办法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9月9日印发         

                                          共印发200份     


贵州省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低压运行维修作业、高压运行维修、矿山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气焊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电阻焊、钎焊、其它焊接与切割)。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桥式类型起重机、门座类型起重机、塔式类型起重机、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和流动式类型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货运汽车<拖拉机、流动式起重机>驾驶、蓄电池车驾驶、叉车<前置翻斗车>驾驶、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安装维修登高架设、高处悬挂作业等)。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特种作业。     

二、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复审、换证等工作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在取得培训资质后,开展相关工种科目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单位应在取得考核资质后,开展相关工种科目的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培训资质由省局依照规定组织认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三)参加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考核员(由考核单位组织,且专业从事考核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局组织培训和审核认可,取得相关科目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科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所教学工种相关专业中级(讲师、工程师或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该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具有较强的该工种(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及较强的安全监护和事故急救能力;     

4、身体健康,有敬业精神,能够坚持正常的考核活动。     

5、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安全标准、规范。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向省局上报培训计划,经同意后组织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由省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时间为2小时。     

(三)实际操作考核方式包括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题目不少于4题。   

(四)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培训。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每6年1个周期,进行证件换发。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及换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向省安监局上报复审计划,经同意后组织进行再培训,由省局组织复审考核,考核合格后进行复审及换证。     

复审及换证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八、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复审及换证合格的,由省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及换证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及换证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复审期超过6个月以上),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十、考核单位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呈报表报省局后,经审查合格,交由办证单位进行证件发放、复审及换证工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办证及换证特种作业人员,由培训单位报送1寸免冠照(修剪为2×3cm)到办证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复审特种作业人员,由培训单位按照呈报表顺序将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排列报送办证单位。     

办证单位在接到呈报表后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复审、发放工作。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省局每两年对培训、考核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培训、考核工作差的进行教育、处罚,情恶劣的吊销其培训、考核资质。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独立开展培训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十六、考核办证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取。     

十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作业的,依法对用人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十八、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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