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伍友军 |
案件名称 |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12·3”顶板事故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5〕15-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4月9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明编号:522427********701X)30日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8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关于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12·3”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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