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及验收委托协议
项目名称: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
甲 方: 贵州省能源局
乙 方: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签署地点: 贵阳市云岩区
签署日期: 2022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人):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乙方(受托人):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为确保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项目序列号:S5200100000003261001),贵州省能源局接受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为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就下述咨询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委托项目:
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贵州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评审及验收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任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或现场验收工作,并向甲方出具评审报告或现场验收报告。
二、委托费用:
(一)评审费用
委托评审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2〕523号)进行结算,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年耗能量(万tce) |
委托评审费用(万元) |
1 |
0.1及以下 |
1.5 |
2 |
0.5 |
2.0 |
3 |
1 |
2.5 |
4 |
5 |
3.0 |
5 |
10 |
3.5 |
6 |
20 |
4.0 |
7 |
40 |
4.5 |
8 |
80 |
5.0 |
9 |
150 |
5.5 |
10 |
300及以上 |
6.0 |
注:项目年耗能量采用等价折标系数进行折算,处于两档之间采用线性内插法进行取值。
(二)验收费用
委托验收费用根据2022年4月8日贵州省能源局第109次局务会会议纪要,单个煤矿验收费用按1.62万元进行结算。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以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开展节能报告评审及节能现场验收项目的数量据实结算,合同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金额即198.00万元。前述委托评审及验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费、调研费、专用工具费、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除前述委托评审及验收费用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四)付款时间、方式
原则上甲方每季度依据发生并出具的发票实际金额据实支付节能评审及节能验收服务费用,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在银行系统开设的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
(五)开具发票
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依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不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存在金额、类型、合法性等问题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至乙方出具本协议约定的发票之日起算,且甲方不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工作内容:
(一)节能评审
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对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能效指标、节能措施等的分析、计算、评价方法是否客观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节能报告关于项目对所在地“双控”目标方面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二)节能验收
参照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20〕48号)进行验收,主要从项目建设方案、用能工艺及设备、节能措施及能效水平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
四、完成时效: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节能评审委托或节能验收委托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或验收,并形成书面评审或验收报告。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向乙方出具项目委托评审函或项目委托验收函,如乙方不接受该次委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不接受委托的书面说明。
(2)负责提供项目建设单位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有关资料。
(3)有权检查乙方的评审及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召开评审及验收工作会议,监督评审及验收工作。
(4)协调乙方和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在评审或验收过程中的有关业务关系。
(5)甲方收到乙方的节能评审或节能验收报告后,对评审或验收报告进行审核。评审或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或退回乙方重新评审或验收。
(6)乙方评审或验收工作结束,甲方认定评审或验收结论正确,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委托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评审或验收费用。
(二)乙方
(1)乙方在收到节能评审或验收委托函及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函的约定,在初审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开展评审或验收论证。根据评审或验收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修改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审或验收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本协议约定时限报送甲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3)项目建设单位对乙方的评审或验收报告不能达成共识的,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评审或验收,作为最终评审结论或验收结论。
(4)乙方应按节能评审或验收委托函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并根据《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评审或验收报告。
(5)严格按本协议之规定收取费用,评审及验收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业主及报告编制单位费用。
(6)乙方对出具的评审结论或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权,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用于教育教学、科研的非经营性用途。
七、保密责任:
(一)甲乙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等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协议目的可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保密协议。
(三)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中止而失效。
八、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属各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该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等)。该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出具的评审或验收报告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本协议约定要求,或者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或退回乙方重新评审或验收,每修改或退回重新评审或验收1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若经3次及以上修改或退回仍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本协议约定要求,或者质量无明显提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评审或验收报告对应的费用,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评审或验收报告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次评审或验收费用0.5‰的违约金;若逾期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评审或验收报告对应的费用,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本协议各方可协商补充或修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如一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各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委托协议》专属签约页)
甲方:贵州省能源局(盖章) 乙方: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联合体牵头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日期:
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字盖章
联合体成员一:贵州省节能监测中心 联合体成员二: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