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县太来乡泰来煤矿 |
案件名称 |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县太来乡泰来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2〕006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2月15日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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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黔西市能源局成立调查组于2022年1月27至28日到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县太来乡泰来煤矿对“1.27”瓦斯超限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矿存在:“煤矿1209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T1(现场检查时甲烷传感器T1吊挂在120903运输巷与西翼底抽巷(一)巷道交叉口新鲜风流中,距1209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约30m),致使甲烷传感器T1在瓦斯超限后不能真实监测采集瓦斯监测数据(2022年1月27日1209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于8时53分47秒至9时10分19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16分31秒,最大值为4.89%;甲烷传感器T5于8时52分18秒至9时06分09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13分50秒,最大值为5.07%;甲烷传感器T1最大值为0.34%)”的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2月7日,黔西市能源局对泰来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8日,黔西市能源局向我局请示,请求暂扣泰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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