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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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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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2-363671
  • 信息分类: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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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2年第4号)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2004

处罚决定时间

202229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21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织金县能源局并聘请专家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以下简称大雁煤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经依法立案调查,发现大雁煤矿存在“煤矿有两个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新寨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大雁煤矿的供电电源新雁Ⅰ回、Ⅱ回均来自新寨变电所的2号主变与Ⅱ段母线(Ⅰ段母线与1号主变因增容改造未投入运行)”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20221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大雁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时间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完成供电系统重大隐患等整改并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1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公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告〔2022年 第2号〕)将大雁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告,并抄送我局。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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