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7月1日起,省能源局正式承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相关工作。为确保实现“接得住、管得好”的目标,我们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等规定,现形成了《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进一步细化工作,落实措施,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准确把握,力争把工作抓实落细管好,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移交与承接事项平稳有序开展,实现“接得住、管得好”。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建章立制,落实责任;优化申办程序,规范审查标准;严格颁发管理,强化监管力度;规范监督行为,严守工作纪律。以《通知》形式印发,力求一目了然,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和实施,尽可能减少环节,优化程序,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全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煤矿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组织,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包括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是指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
问:哪些煤矿企业或煤矿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整体托管煤矿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依据《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第十四条:“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整体托管的煤矿,在整体托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重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在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问:如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资料有哪些?
答:煤矿企业/煤矿应按照《通知》要求同步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能源)审批管理系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按照《86号令》的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问: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何?
答:省、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能源)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受理、审批等工作,办理流程详见《通知》附件2。
问:现场核查的煤矿企业/煤矿由哪一级部门组织?
答:煤矿企业/煤矿首次申办、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能源局组织现场核查。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直接延期的,省能源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问:集体决议和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通知》明确了煤矿企业/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事项组织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的第三十六条要求:“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为进一步加快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6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问:信息变更如何办理?
答:按照《86号令》的要求,煤矿企业/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信息变更为即办件。办理流程详见《通知》附件2。
问: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对于煤矿企业/煤矿首次申办、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颁证之日起计算。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颁证的日期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之前的,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同步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会议决定同意颁证的日期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之后的,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自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颁证之日起计算。
问: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如何实施?
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是省能源局在保留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可委托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省能源局名义实施。省能源局发现煤矿企业/煤矿存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的,可直接依法实施暂扣或依法依规单项事务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二是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在一定时限内一次性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作,非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其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企业/煤矿存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在委托时限内,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暂扣应并同步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办理流程详见《通知》附件3。
问: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返还?
答: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煤矿依据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执法文书要求实施整改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复查,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煤矿企业/煤矿复查合格资料后,按照“扣返统一”的原则由原暂扣单位实施返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返证的,应同步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问:撤销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按照《86号令》的规定:“对于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详见《通知》附件3。
问:注销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按照《86号令》的规定:对于“终止煤炭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