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能源局 | 所属领域: | 能源 |
发文字号: | 黔能源煤炭〔2021〕9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8-24 |
废止日期: |
黔能源煤炭〔2021〕93号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经省能源局第89次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一)明确适用对象。本文件述及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要求适用于全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煤矿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组织,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包括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整体托管的煤矿,在整体托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重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在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二)明确许可依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实施主体。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属地监管组织实施原则。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熟悉办理流程、清楚办理事项,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细化工作职责。
二、优化申办程序,规范审查标准
(一)资料受理。省、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
v.cn/)和工程建设项目(能源)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受理、审批等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填报工作督促指导。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能源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涉及的证明事项,采取一次性统一承诺方式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3.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包括首次申办、直接延期、延期、重新申办、变更、遗失补办,申办流程见附件2;各申办事项所需提供申请材料及条件等详见“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对应事项通知。
(二)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
1.对受理申办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省能源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实施分类分级核查,省能源局是主体单位。对煤矿企业/煤矿首次申办、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能源局组织现场核查;对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直接延期的,由省能源局委托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及结论等有关材料要在核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报告。
(三)集体决议和证件颁发
1.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提请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6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省能源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煤矿企业/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事项,省能源局组织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专题会议的参会范围应包括涉及具体事项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3.经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省能源局依法依规向煤矿企业/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煤矿企业/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5.有效期限。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颁证的日期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之前的,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同步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会议决定同意颁证的日期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之后的,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自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颁证之日起计算。
三、严格颁发管理,强化监管力度
(一)颁发监管及上报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审查、颁发。
2.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省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
(二)暂扣、撤销、吊销、注销
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省能源局在保留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可委托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省能源局名义实施。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同步书面报告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应当暂扣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送属地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煤矿,限期整改完成并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的,可依法返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具备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的,省能源局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返还)、吊销、撤销、注销流程详见附件3。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煤矿,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符合规定注销条件的,省能源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三)公示与公告。对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在省能源局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省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省煤矿企业/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四)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电子文件的归档及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省能源局对新办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重新建档管理。对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保存的档案资料,省能源局需要调阅档案的,按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调阅。
四、 规范监督行为,严守工作纪律
(一)不定期随机抽查。对省能源局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现场监督核查、扣证等事项,省能源局将不定期随机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委托事项的5%。
(二)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严守组织纪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监督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对发现有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暂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返还)、吊销、撤销、注销流程图(暂行)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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