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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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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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5043543
  • 信息分类: 已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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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于12月24日起停止执行)

备案号:   QFGD-2020-29004




黔能源规财〔2020〕81号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

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省级能源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实现基础能源、清洁高效电力两大工业产业振兴和能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提升能源领域中介服务业水平,结合我省能源行业实际,制定了《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暂行)                                                                      

2020年7月3日


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能源领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能源行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能源领域内(含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战略性能源、能源基础材料领域以及煤制清洁燃料等)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能源行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

(一)能源行业工程设计机构;

(二)能源领域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机构;

(三)能源领域工程监理机构;

(四)能源领域信息、技术、工程、能源经济运行等咨询机构;

(五)能源领域检测、检验、认证、计量机构;

(六)能源领域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

(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入库中介机构纳入贵州省能源云监管平台管理,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诚信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六条中介结构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持有经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三章 中介执业行为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六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中介机构严禁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提交的成果签字相关人员必须是中介机构聘用的正式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假签字、假盖章。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省能源局告知登记入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入库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入库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向省能源局提交相关材料,省能源局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一)合并、分立、解散、更名的;

(二)执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三)办公场所变化等其他发生变动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将有下列行为的中介机构移除中介机构库: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执业活动的;

(四)出租、出借中介机构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报告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从事的执业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七)被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处理的;

(八)在能源领域年度综合评价排名末位的。

第二十一条加强与中介机构联系,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交流从业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自律和他律,提高执业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今后一律不得在我省能源行业领域从事中介执业活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贵州能源网上公布;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吊销或者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三)通知被处罚人所在中介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执业。

  (四)在本省能源领域内入库的中介机构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中介机构库每半年进行一次入库、出库更新,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

第二十五条由服务对象和归口管理各业务处室对中介机构的每次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半年对评价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对处于末位的中介机构移出中介机构库。

第二十六条对在能源领域从事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管理内容的中介机构,及时移出中介机构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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