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局起草(代拟)的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清理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局法规体改处牵头,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梳理汇总,对接省司法厅相关要求,上报清理工作方案,提交局务会审议,上报清理工作及结果。
(二)各业务处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处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包括本处室起草、本处室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以及由于机构改革其他部门撤并及职责调整中承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6年)的决定》(黔府发[2017]38号)中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24件,见附件1)。
(二)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556件,见附件2)。
(三)附件1,附件2以外,本部门建局以来牵头起草的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处室对附件2所列文件要认真研判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属于,则按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理由及依据(涉及条款内容修改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文字内容及修改依据);若不属于,则作出相应说明。
四、清理步骤
(一)各业务处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新的政策,对照清理范围,务于5月22日前完成具体清理工作,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理由及依据(涉及条款内容修改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文字内容及修改依据),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提交法规体改处。
(二)法规体改处根据司法厅要求上报清理工作方案,并于5月26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根据会议意见建议,按程序将相关资料报省司法厅。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处室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门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指定经办人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考核管理。本次清理按照“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出现问题的处室在本年度考核中扣减依法行政相应分值。
附件:附件1《1979-2016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2《2017年-2019年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目录》.pdf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