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人 |
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矿三号南斜井矿长陆地丰 |
案件名称 |
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矿三号南斜井3.31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吊销、撤销执业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2〕051-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6月10日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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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2年3月31日11时50分,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矿三号南斜井(以下简称三矿三号南斜井)二采区-85绞车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三矿三号南斜井3.31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经事故调查认定,陆地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煤矿矿长陆地丰、副矿长黄友枝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由贵州省能源局发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矿三号南斜井3.31顶板事故调查的批复》(矿安桂〔2022〕26号)抄送我局,建议撤销陆地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处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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