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 |
案件名称 |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4.7”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2〕046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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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7日至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毕节市能源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以下简称秀华煤矿)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并经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秀华煤矿存在“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2022年4月7日,1501轨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瓦斯浓度超3%后(甲烷传感器T1监测浓度达4.24%),煤矿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采取“一风吹”方式直接排放瓦斯,且排出瓦斯导致甲烷传感器T2监测浓度超限(达3.22%)、甲烷传感器T4监测浓度超限(达0.59 %)”重大事故隐患。2022年4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秀华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7日(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4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责令5处煤矿停产整顿的公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将秀华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并抄送我局。 |
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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