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柳少华 |
案件名称 |
毕节黔西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7·4”机电事故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5〕47-9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9月5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410603********3072)30日(2025年9月5日-2025年10月4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黔西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7·4”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