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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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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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1-12-22 11:15: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2021015

处罚决定时间

20211220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111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金沙县能源局按照月度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对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预防性基础监察,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公司总经理张前进兼任大方县营兴煤矿总经理,无安全副总经理;(2)公司通防部、安全部、机电运输部等职能部室均只配备部长1人,无负责一通三防、安全和机电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1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黔矿安检执三移〔2021301号)将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我局依法处理。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规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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