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贵州机构编制网上进行公布。省能源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黔府法发〔2016〕4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做好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8〕242号)要求,依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对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再次梳理,现将重新完善的省能源局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附件:省能源局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省能源局2018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抽查类别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权力依据 | 抽查对象 | 备注 |
煤矿生产 安全类 |
1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行为的处罚。 | 《煤炭法》(2016年11月修订)第22、57条。 | 省属国有企业、央企在黔企业、省外在黔国有企业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煤炭法》(2016年11月修订)第52、62条。 | |||
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煤炭法》(2016年11月修订)第24、58条。 | |||
4 | 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条。 | |||
节约 能源类 |
5 | 对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68条第2款。 | 能源生产、经营企业,能源领域中介机构 | |
6 | 对能源行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71条。 | |||
7 | 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72条。 | |||
8 | 对在能源行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7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
9 | 对能源行业企事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77条。 | |||
10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82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6条。 | |||
11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54、83条。 | |||
12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55、84条。 | |||
13 | 对能源行业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 | |||
节约 能源类 |
14 | 对能源行业企业违反《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4条。 | 能源生产、经营企业,能源领域中介机构 | |
电力 监督类 |
15 | 省级核准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04号)第3条。 | 省级核准的水电项目 | |
油气管道 保护类 |
16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3条。 |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 |
能源市场 监管类 |
17 | 对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第29条。 |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油气管道企业 | |
18 |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未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0条。 | |||
19 |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2条。 | |||
20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4条。 | |||
能源市场 监管类 |
21 | 对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第26条。 |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油气管道企业 | |
22 | 对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第27条。 | |||
23 | 对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第2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