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19〕306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经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制定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对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现将《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联系人:王博、杨秋玲,电话、传真:0851-85299030)
附件
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对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享受联合激励政策实行确认制,相关单位可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核验有效期内的“红名单”信息,来确认省诚信示范企业。经确认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将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税收管理方面
(一)对重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涉及到省诚信示范企业范围的,根据企业需求,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对税收政策的热点、难点和纳税人办税的薄弱环节,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
(二)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三)税务部门根据省诚信示范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发票用量和限额。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及开票限额时,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满足纳税人的发票用量和开票需求,并即时办理。
(四)税务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中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给予下列激励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中被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A级纳税人的,享受以下便利措施: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可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六)省诚信示范企业中纳税信用A、B、C级纳税人可享受“银税互动”融资便利措施。
(七)税务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提供信用服务,指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省诚信示范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守信信息记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地现场核查的,在实地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除举报、重点检查及法定检查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降低检查频次和减少检查内容。
(十二)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咨询服务(食品企业产品标准除外),指导和帮助其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十三)在获省诚信示范企业名称有效期内,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创建年度的“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字样或牌匾、证书的照片。宣传广告和产品包装等必须符合《广告法》《商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金融服务方面
(十四)将获得省诚信示范企业作为奖励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和贵州省征信综合业务系统,记为“红名单”。
(十五)最大限度满足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额度,根据企业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反映的综合信用情况,增加信用良好企业授信额度,省诚信示范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省诚信示范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十六)引导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对省诚信示范企业,银行在办理开户、结售汇及外汇收支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十七)丰富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省诚信示范企业适当下调利率,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鼓励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采用债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方式融资。
(十八)优先将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长期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发放信用贷款。
(十九)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针对不同地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将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限额、再贴现限额向省诚信示范企业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二十)为中小规模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征集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将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进行推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困难。
(二十一)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证监部门在符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9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资本市场诚信激励工作。
(二十三)银保监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予以许可。
(二十四)银保监部门在审批保险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法依规给予便利。
(二十五)银保监部门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化措施。
四、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方面
(二十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申报资金时,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七)对中小型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八)服务业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九)在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优先支持省诚信示范企业。
(三十)相关部门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三十一)工信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在符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优先给予支持。
(三十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发展改革方面
(三十三)发展改革部门将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企业“红名单”并记入企业名下,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并在创建有效期内提供查询服务。
(三十四)发展改革部门对参与企业信用评价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在评价打分标准中给予加分。
(三十五)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企业债券转报等行政事项中实施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信用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十六)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参与项目在参加贵州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评选中给予加分。被确定为PPP样板工程项目后,实施单位是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时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七)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报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申报材料。
(三十八)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请办理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许可事项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
(三十九)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
(四十)发展改革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请政府性资金补助时,将认定诚信示范企业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十一)将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中国自主品牌参展企业备选名单,优先支持省诚信示范企业参加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和中国品牌日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四十二)除举报投诉调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劳动监察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免两年日常巡查和主动监察。
(四十三)人力资源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参加“贵州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审认定的诚信服务机构给予全省通报,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十四)凡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可将获得省诚信示范企业作为考核因素。
(四十五)优先推荐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员,在评选省道德模范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四十六)在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在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时可以优先考虑;可优先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范围。
(四十七)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七、资质管理及信用评价方面
(四十八)交通运输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手续。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行政许可及资源配置时给予政策倾斜。在日常行业管理上,实行差别化管理,针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十九)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日常监管中,除举报、重点检查及专项检查等情形外,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减少监管检查频次。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
(五十)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许可。
(五十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五十二)符合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五十三)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五十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十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五十六)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复垦整理、各类规划修编、地价动态监测等政府分散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省诚信示范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对中标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依据合同内容,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五十七)林业生产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生产中需要利用木材及其制品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九、海关方面
(五十八)贵阳海关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优先办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报关员备案手续;优先适用预约通关;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核销等手续;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五十九)贵阳海关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一般认证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实行较低查验率、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金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便利措施等。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高级认证企业,在一般认证企业基础上,还适用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等通关便利措施;对被确认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一般信用企业申请认证企业,以及一般认证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对尚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如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
十、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方面
(六十)应急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积极依法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六十一)公安机关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对企业报案、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审批、备案等申报事项,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六十二)公安机关及时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及初审。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服务网站”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及材料初审;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运营单位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均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十四)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提供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上门服务,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十五)日常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
(六十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限。
(六十七)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中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期限由原15个工作日内缩至8个工作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备案期限由原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6个工作日内。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六十八)省诚信示范企业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规划、监理企业等联合组建建筑业企业集团的,经重新核准,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企业资质。
(六十九)支持省诚信示范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全面拓展业务,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优先通过资格预审。
(七十)对省诚信示范建筑企业采用担保函作为建筑业企业保证金,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得收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
(七十一)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新申办建筑工程资质、资质升级、增项、延期的给予支持。资质动态监督检查中免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诚信示范建筑企业列入全省100个建筑业重点扶持骨干企业。
(七十二)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授予相应建筑技能培训鉴定资格。
十二、人民防空方面
(七十三)人防部门在办理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可优先办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可加快办理速度。
(七十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人防部门可适当减少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检查频次。
(七十五)人防部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省诚信示范企业,使相关从业企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诚实守信。
十三、服务青年和职工方面
(七十六)在申报和评选“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贵州青年五四奖章”集体,争创贵州省青年文明号时,优先考虑省诚信示范企业;在评选“贵州青年五四奖章”个人时,优先考虑对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青年人员。
(七十七)对符合申请加入贵州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贵州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可优先吸纳入会,并推荐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单位,并将企业列为协会省级诚信示范企业。
(七十八)按照相关规定,在申报和评选“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贵州省工人先锋号”时,省诚信示范企业作为评选重要条件之一;在评选“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个人时,按照相关评选规定,对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员可作为符合重要评选条件之一的候选对象。
十四、通信管理方面
(七十九)通信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优先许可。
(八十)通信管理部门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需求采取“点对点”方式予以协调,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接入和费用结算提供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