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等制度,结合《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特制定《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从四个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政策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2.《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23年5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系统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涉及的行政裁量权事项,完成本系统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
3.《省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明确于2023年5月6日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省直牵头及责任单位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任务分工,结合职能职责对重点任务清单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梳理。
(二)现实需要
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加公正的监管执法,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能源局结合《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一步建立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分级监管”等制度,制定《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精准高效监管执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十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十九)《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十一)《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二十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二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贵州省能源领域涉及的行政检查和处罚事项主要为安全生产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处在与市场主体打交道的第一线,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分级监管”等制度,才能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行政检查,是能源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最常用的方式,能够有效规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合规运营、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隐患。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行政检查的方式、周期、频次、处理标准等大多只有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二)可行性
在本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目录清单的拟定于法于规有据,并结合《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目录清单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共分为两个部分,主要为我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涉及的行政裁量权内容。
第一部分为“分类检查目录”,一共4项,主要规定了“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煤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煤矿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省级核准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等共4种行政检查行为的设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周期、频次,检查处理标准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处罚清单”,一共4项,主要明确了“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原文: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