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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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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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我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优化完善,形成《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714日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一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与运作、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费用收益及让利、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容错机制、考评与监督、档案资料保存、附则。为了让内容一目了然,通俗易懂便于实施条款释义如下:

第三条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200亿元。能源基金首期10亿元,由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从省能源结构调整等能源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后续可根据能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省级财政安排出资。同时,新型工业化基金中能源版块的项目可推荐给能源基金进行投资。

释义:能源基金首期10亿元出资来源:一是从省能源结构调整等相关省级财政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二是现有资金投资不足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安排出资在投资过程中,能源基金可与新型工业化基金合作,共同对新型工业化基金中能源块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五条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省内外遴选,主要条件
    (一)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优先;

(二)应当在贵州省内设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且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四)原则上至少有3名具备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常驻贵州;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往投资业绩,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募资成功案例;

(六)至少有1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熟悉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定程序、内部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及遴选条件

第六条 能源基金坚持以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能源基金组建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投资决策,注重项目的政治性、合规性、经济性、可持续性。

释义:能源基金设立思路是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我省能源产业链发展规划来发起设立的。能源基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组建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符合相关行业规范,符合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七条 能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参股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围绕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优先支持短期能够提升效能的煤矿项目,配套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发电企业流动资金,国有煤炭能源企业战略性重组项目等,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释义:本条明确了能源基金所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方式参股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范围主要围绕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优先支持短期能够提升效能的煤矿项目,配套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发电企业流动资金,国有煤炭能源企业战略性重组项目等

第八条 能源基金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管理运作,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按期进行信息报送。
    释义:能源基金既是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也是私募投资基金,需严格按照行业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管理运作,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按期进行信息报送。符合行业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能源基金管理架构主要由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金控、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监管部门构成。

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能源基金管理的组成架构,其中其他监管部门指审计、财政、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机构。

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子基金是指能源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共同设立投资于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同股同权。

释义: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指除政府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金投资者;子基金主要投资于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项目能源基金对于参股投资子基金按照同股同权的市场化方式参与运作。
    第十七条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中,向社会募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80%,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缴比例出资。若能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20%的,由省能源局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释义:能源基金参股投资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共同设立的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单支子基金向社会募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80%,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缴比例出资若能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20%的,由省能源局针对具体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设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采取省能源局选荐,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自荐等方式向省能源局申报。

(二)项目筛选及推荐。省能源局对申报的子基金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

(三)尽职调查。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四)投资决策。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投决会,投决会委员由能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3-5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投决会根据能源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建议,结合投资负面清单进行审议决策。省能源局可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及投决过程进行监督。

(五)签约与备案。投决通过的,由子基金各出资人完成基金相关协议的签署,子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子基金的设立备案工作,并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报备,能源基金管理人收到报备信息后向省能源局报备,成熟一个办一个。

释义:本条明确能源基金子基金的项目申报方式及渠道,项目筛选及推荐的主体及流程,尽职调查主体及流程,投资决策组织构成、决策规则及监督管理,子基金的签约与备案流程及要求。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下设子基金;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省内企业。

释义:本条明确了能源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项目,子基金下原则上不在下设子基金,投资金额要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子基金的投资区域范围为贵州省内企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及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并在相关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子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合伙人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份额转让,具体转让规则以合伙协议规定为准;子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投资者的份额转让条件及流程以基金合同规定为准。

释义:本条明确了子基金投资的项目的退出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省能源局产业发展规划中,对能源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及支撑作用的国有企业项目。

释义:明确能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来源及范围。

第三十一条 能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可采取差异化的退出顺序安排;能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能源基金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能源基金存续期满后,由能源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上缴省财政

释义:明确能源基金投资退出方式,以及存续期满后的清算要求。

第三十四条 待投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释义:本条明确能源基金尚未投放资金的投资用途,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个人的责任。

释义:本条明确了能源基金容错机制及原则,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制定。

、下一步工作

省能源局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能源基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优化细化申报流程,创新财政资金引导支持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金加大对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助推我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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