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煤安〔2019〕13号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10日全省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服务指导,明确验收责任,组织辖区内煤矿复工复产。各煤矿企业要成立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二、严格程序标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煤矿)要按照《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认真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不得擅自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切实把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安全关。
三、强化调度统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并于2019年1月23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络员有关信息报省能源局(见附件2)。每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开始日调度、日统计(见附件3和4),每日17时前将信息报送至省能源局。
四、开展督查检查。春节后,省能源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查;各市(州)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已验收合格煤矿的20%,推进煤矿春节后安全、有序、顺利复工复产。
五、改进工作作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人员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即时申请,及时验收”,不得推诿拖延;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相关规定。
请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附件:1.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煤矿复工复产信息报送负责人及联络员报名表
3.春节期间未停产停建放假煤矿情况统计表
4.春节后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情况统计表
省能源局
2019年1月17日
(联系人:杨国东,电子邮箱:gznyjmc@163.com)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及停工停产期间矿长、总工程师未全部更换的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负责验收(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停工停产期间矿长和总工程师全部更换的煤矿;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分级安全监管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的,应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提出),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六条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二)符合煤炭产业政策;
(三)生产矿井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五)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六)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七)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八)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九)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期限已满;
(十)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第七条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六)履行签字手续;
(七)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八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的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履行以下程序:
(一)按照第五条要求开展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期间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整改结束后按程序变更安全监管主体;
(二)由煤矿上级公司负责验收(无上级公司管理的由煤矿自行负责验收);
(三)由煤矿企业(煤矿)按分级安全监管原则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五)履行签字手续;
(六)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第十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24小时值班值守等工作,入井进行排水、巡查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瓦检员陪同入井,严禁安排一人单独入井作业。
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前要将验收情况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矿)自行组织复工复产煤矿的监督检查,煤矿自行验收的要纳入优先检查范围,督促煤矿企业(煤矿)严格按程序和标准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第十五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地区)煤矿复工复产信息报送负责人及联络员报名表
序号 |
地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电话 |
电子邮箱 |
QQ号 |
微信号 |
备注 |
1 |
负责人 | ||||||||
2 |
联络员 |
附件3
春节期间未停产(建)放假煤矿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市、区、特区) |
煤矿名称 |
所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
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
煤矿类型(生产或建设) |
瓦斯鉴定等级 |
标准化等级 |
备注 |
附件4
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市、区、特区) |
煤矿名称 |
所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
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
煤矿类型(生产或建设) |
恢复时间(xx年xx月xx日) |
瓦斯鉴定等级 |
标准化等级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