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煤安〔2019〕189号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批示要求,认真整改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第二综合督查组于9月11日对我省反馈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的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是造成我省群死群伤事故的“最大威胁”。近年来,我省所有的重大煤矿事故均为瓦斯事故。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瓦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巨大危害性,改变“瓦斯超限在所难免”的错误思想,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瓦斯超限后严禁简单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查责任“四项制度”的要求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坚决杜绝瓦斯频繁超限现象。
二、增强瓦斯地质基础保障能力
始终坚持“瓦斯防治,地质先行”的工作理念,地质条件不清的新水平、新采区要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前方和回采区域的地质构造,掌握煤层赋存情况。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瓦斯涌出异常、防突指标超标等情况,必须“先停后探”,根据探查情况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020年底前,省能源局将牵头开展核心矿区和重点矿区以及其他重要赋煤构造单元的瓦斯地质调查及编图工作,逐步建立全省煤矿瓦斯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2019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完成矿井瓦斯地质普查和编图工作,以及煤岩体地质力学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完成新水平、新采区、新揭露或即将揭露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完成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计算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强化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一)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一是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应当遵循《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六十一条列出的4项原则,按《细则》第六十二条要求落实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二是存在《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4种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计量管理。瓦斯抽采矿井要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抽采自动计量与人工检测对照分析管理制度,定期人工检测比对,泵站每2h至少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1次,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钻场等布置测点,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单孔计量测定装置。在进行抽采达标评判时,必须将自动计量与人工检测数据进行认真对比分析,评价单元内的瓦斯抽采统计量要剔除误差数据,确保瓦斯抽采量数据真实、可靠。
(三)狠抓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主体,认真对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全面核查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情况,突出煤矿和大型煤矿未完成升级改造的必须立即停产改造,对该升未升或升级改造不彻底不全面、假升级、假改造的要严肃查处、严肃追责。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传感器的位置、数量、种类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坚决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调校规范、维护及时、断电可靠、监控有效,安全监控系统发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停止故障区域内生产作业行为,待正常后,方可恢复。安全监控系统要具备应急联动的功能,能与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等互通信息,统一协调运作。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值班人员熟悉掌握监控系统组成、功能,分站分布,各类传感器安设地点,熟悉和掌握煤矿甲烷传感器标校、断电试验相关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加大瓦斯防治检查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瓦斯灾害严重、瓦斯频繁超限的煤矿要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在安全大检查提出的“36个必查”基础上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对通风系统不可靠、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严厉打击钻孔施工造假、预测数据造假、抽采计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提出的“七个一律”刚性措施,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
2019年9月2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贵州煤矿安监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201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