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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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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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10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煤安〔2019〕11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防风险保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办 省减灾办 省应急厅关于集中开展各类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19〕47号)和《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等文件,决定在全省煤矿领域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通过持续开展煤矿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高风险煤矿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对象:全省所有煤矿均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范围。

(二)时间安排: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延长12月底结束。

、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要继续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现状描述部分必须准确全面叙述矿井相关系统的基本信息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继续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和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表”内容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红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科学发展的责任,深刻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勇于担当负责,全面彻底、扎实细致组织开展好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抓住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地应抽调精干力量,按照监管监察计划和检查方案及时有序开展安全检查,对灾害重、管理差的煤矿要优先安排检查,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到现场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通风排水的停产停建煤矿,要列入正常监管监察矿井名单,防止冒险违法违规进行生产建设;对下半年即将淘汰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督促其严格制定限产计划,无特殊情况严格限制开掘新工作面。6至9月底,要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作为检查重点,督促煤矿查清本矿井水文地质基本情况,尤其是老窑、采空区积水情况,配齐防治水专业人员和设备,严防水害事故发生。对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的煤矿,在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保证瓦斯抽采和防突指标合格达标,严防超掘冒进;对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关键关键环节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煤矿、公司批准后执行,矿级领导必须在现场盯守。

加强督导检查,严格监管监察全省煤矿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省级督查组人员和地区分工继续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6号)文件执行,督查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每个月均应深入督查地区开展督查,每个季度督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煤矿有关人员责任,要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运用好举报、标准化达标评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公开通报、约谈、行业和职业禁入等综合措施,重点对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数据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周五12时前将煤矿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报表按照黔能源煤安〔2019〕60号文件附件4、附件5格式报送;报送数据应真实可靠,数据完整,尤其是对人员和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认真统计;对大额处罚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应附相应文字资料;省局将定期对报送数据不认真、报送数据严重不符合实际的地区进行通报。9月底前报阶段工作总结,12月中旬报最后工作总结。总结应包含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突出问题。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614


(联系人:杨国东;0851-86830070邮箱:18008518911@163.com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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