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科技〔2019〕125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
调度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黔党发〔2018〕20号),省能源局与各市(州)签订了煤矿“三利用”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划转等实际,现将加强煤矿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调度统计分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部门要提高生态环保意识,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9号)要求,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推动煤炭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的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
二、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煤矿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现状,将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纳入当地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布局,制定详细实施计划(方案),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切实推进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并取得实效。
三、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能源局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强化管理,定期调度辖区内矿井水和煤矸石年度目标进度,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四、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如实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本企业的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对拒报、谎报的企业,将列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定期进行通报,并在各类能源专项财政资金申报进行限制。
五、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矿井水和煤矸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情况,省能源局将定期通报各市(州)、煤矿企业的利用情况,并专题上报省人民政府。
六、其他事项
1.从2019年7月起,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报表,原报送渠道、报表格式等取消。
2.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煤矿企业上一月的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报送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报送方式、时间等,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3.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各市(州)、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分管领导要对本单位报出相关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禁数据弄虚作假。
联系人及电话:刘登国,0851-86891738
电子邮箱:mksly2019@sina.com
附件:1.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统计表
2.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统计表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