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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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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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0102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煤炭〔2019〕14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

各市(州)人民政府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是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为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煤炭行业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强化底线意识

(一)优化空间布局,坚守生态红线。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规划布局、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特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实避让、减缓和补偿措施,加强生态空间管控,确保生态底线,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环境敏感区的保护措施。

(二)强化污染控制,保证质量底线。制定配套和辅助设施的污染控制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保证良好的环境质量。兼并重组煤矿项目,须对原有项目开展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保留矿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须明确以新带老要求,并对原有项目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三)坚持资源制约,控制资源上线。按照安全、高效、绿色发展原则,切实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约束性指标,废污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赤水河流域煤矿不低于90%,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资源利用上线。

二、绿色开采,严格环保准入

(一)实施环境和产能准入限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环境和生态红线保护要求,从生态保护红线和水环境保护出发,在矿业规划、选址布局、资源配置、初步设计等方面明确禁止、限制等生态环境清单。新建煤矿应同步配套建设与煤炭开采能力相匹配的洗煤厂。到2020年,煤炭入选率达到80%以上。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二)严格矿井水达标排放。贵州省各规划矿区矿井水回用率应达到70%,矿井水须处理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其中Fe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其中赤水河流域仁怀市境内五马河流域兼并重组煤矿项目矿井废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FeMn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其它指标达到类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三)加大煤矸石转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行沿空留巷、充填开采、煤矸石不升井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排放量。利用煤矸石实施土地复垦、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和筑基铺路,逐步提高煤矸石回填和筑基铺路利用量,扩大煤矸石制砖及水泥等新型建材的利用规模。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力争达80%

三、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在规划发展决策中,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动态跟踪规划区环境影响和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前提推进煤炭工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炭开采、洗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按建设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排污(矸)等情况建立台帐,深入分析煤炭开采、洗选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控风险点。



2019年7月12日







抄送:各市州能源局、生态环境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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