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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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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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009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文号: 黔能源煤炭〔2017〕21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黔能源煤炭〔2017218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为深化我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相关证照延续办理,切实保障我省煤炭生产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采矿权延续。

(一)适用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15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煤矿。

(二)办理条件。矿区范围无变化,采矿权使用费已按规定缴纳,矿区范围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范围内,报件材料齐备。

(三)分类办理。

1、生产能力核定提升产能的煤矿。凭省能源局批准的生产能力核定相关文件,可申请将原采矿许可证延续到201912月。此后须按兼并重组技改扩能的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

2、已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生产煤矿。可凭当年或上一年度审查备案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报》作为剩余资源储量的依据,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将采矿许可证延续到201912月;确因特殊原因申报材料不能备齐的,可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到20186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可申请延续到201912月。此后须按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的规模办理采矿许可证。

3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原则上应按新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可按最长服务年限(小型10年、中型20年、大型30年)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若有关报件材料准备不齐,可按(三)2条办理。

(四)报件材料。

申请煤矿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交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报》(附审查备案材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复印件);生产能力核定提升产能的煤矿提交省能源局批准相关文件;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

5、《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原件);

6、《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

7、省能源局同意延续的文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一)生产能力核定提升产能的煤矿。对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根据省能源局公告的最新产能,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证明文件;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已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正常生产煤矿。经省能源局审查符合正常生产条件,15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与采矿许可证同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3年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时段换发。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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