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号、第78号委员提案、第167号、第177号党派团体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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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号、第78号委员提案、第167号、第177号党派团体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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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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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号、第78号委员提案、第167号、第177号党派团体的答复

(一)

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陶兴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兼并重组煤矿给予补助和奖励》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促进全省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和深化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省委、省政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解难题,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我省煤矿企业的重组模式由煤矿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一、对兼并重组煤矿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是对关闭煤矿实施主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法〔2013〕47号)的规定,统筹使用中央与省奖励资金,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2014年省财政资金中已下达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奖代补”资金21840 万元。2015年省财政还安排了1.61亿元“以奖代补”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并奖励煤矿兼并重组实施主体。二是减免相关税费。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三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煤矿采掘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44号)规定,对实施机械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示范矿井,省里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积极组织召开政金企合作融资推进会,为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为进一步推动能源建设项目于资金的有效对接,促进我省能源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今年5月29日在贵阳召开了“2015年贵州省能源项目政金企合作融资推介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金融办、省银监局以及60余家能源企业、20余家金融机构的会议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推出了372个能源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投资1870亿元,融资需求1351亿元,今年融资需求1022.24亿元。其中煤炭项目269个,投资639.7亿元,融资需求427.56亿元,今年融资需求191.56亿元。会议经过充分研究、对接、洽谈,促成10家金融机构与90余家能源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签约金额达到426亿元,其中煤炭及煤炭加工项目签约金额达62.13亿元,为企业走出困境搭建了融资平台,提供了贴心服务,解决了融资难题。下一步我们继续加大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和能源企业的协调配合,加快形成政金企团结一致,多方努力的新局面。

三、设立煤炭企业担保专项基金,解决煤炭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目前从省级到市(州)、县均建立了担保公司,这些担保公司都可以对煤炭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省财政部门还安排资金设立了再担保公司。

2015年5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从规范税费征收、落实支持政策、强化金融支持、促进煤电联动、优化办事程序等多方面对煤矿企业进行脱困帮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黔府办发〔2015〕22号文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2015年6月23日

(二)

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7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朱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煤炭工业发展现状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出台背景

省是南方煤炭资源大省,是国家规划的云贵大型煤炭基地的主体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重点省份煤炭经济占省国民经济的比重较大,但我省煤层赋存条件较差,地质构造较复杂,开采技术难度较大,煤矿“多、小、散、乱、差”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为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性的问题,我在“十一五”就着手研究进一步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安排我局在借鉴外省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并反复征求省有关部门及部分煤炭生产企业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下发后,根据文件精神及2011年4月14日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62期)的要求。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2011年5月6日在贵阳召开了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进行了安排署,并成立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但因多方因素,工作未能实质开展。

2012年,《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针对我省实际,提出了“十二五”期末将全省煤矿企业调整到100个、矿井1000处左右,全省各类煤矿必须参与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主体企业(集团)规模最低不得低于150万吨/年的明确要求。我局充分揉和了多次基层实地调研的成果,认真听取了各市(州)针对本地实际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议,学习并消化了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草拟了初稿,经多次征询了个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于2012年12月17日下发。同时,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谌贻琴常务副省长,副组长为王江平副省长,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工作。

2013年上半年我省盘县、水城县、平坝县连续发生几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5月16日王勇国务委员在我省主持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指示,十一届省委常委会35次会议随即对兼并重组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厉的要求,明确“用1年时间把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800处左右”。我省重新对兼并重组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陈敏尔省长对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组织了四个调研组,分别由副省长王江平,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勇、省发展改革委主任付京、省能源局局长张应伟带队于7月7日至9日分赴毕节市、黔西南州、遵义市和六盘水市等4个市(州)进行了实地调研。各调研组分别召开了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座谈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座谈会和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业主座谈会等3个座谈会,实地走访了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和主体企业,收集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体企业和煤矿业主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宣传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现场解答了主体企业和煤矿业主提出的有关问题,又再次赴山西、河南两省实地调研学习。经7易其稿,形成了详实的调研报告,就敏尔省长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汇报解答。在此基础上省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配合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督导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5号),省委、省政府也在我局相关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3〕19号)。2013年9月5日,陈敏尔省长亲自出席了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视屏会议,并在会上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目标是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完成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任务,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100个之内,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装载)达到8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2013年为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人民政府又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配套下发了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主体企业资格申报、主体企业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兼并重组涉法涉诉安全生产煤炭市场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编印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文件汇编》和《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宣传手册》一系列配套文件。明确了兼并重组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我省兼并重组工作是通过鼓励各类具有资金、技术实力的主体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兼并重组,通过关闭煤矿换取资源配置和未来市场,发挥主体企业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了主体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积极性由主体企业依据规划,按照煤矿总量“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整合优质资源,淘汰不良资产,自主确定保留和关闭煤矿名单,确保了全省煤矿总量“减半”,同时又彻底避免了政府强制整合可能出的拉郎配或强制关闭煤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涉法涉诉和不安定因素。鼓励主体企业关闭条件差的煤矿,保留条件好的煤矿,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置换整合到保留煤矿的周边空白地带,极大地提高了主体参与兼并重组、关闭煤矿的积极性。异地资源置换整合既为我省条件差的煤矿有序退出提供了机遇,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压力,又为主体企业选好点、布好局、建好矿奠定了基础。

二、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

我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自2013年9月正式启动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煤矿企业积极配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截止2014年6月30日,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和联合试运转煤矿由1704处控制到808处,基本完成了兼并重组第一阶段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目前已控制到了799处。二是全省99%的煤矿已参与兼并重组。截止目前,全省已公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企业128家,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1688处、矿权65处,全省仅16处煤矿尚未参与兼并重组,被列为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其中实施方案上报审查的主体企业117家,涉及煤矿1615处,占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96%。三是全省90%的煤矿已完成实质性过户。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计,截止目前,全省已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变更和出具交易鉴证手续的煤矿1519处。四是全省82%公告确认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已审批。截止目前,全省共公告确认的主体企业110家,其中99家主体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同意批复的主体企业93家(已批90家)。

目前我省兼并重组工作已进入“分类处置煤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全省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的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我省将按照兼并重组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继续深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在加大关闭退出煤矿力度的同时,确保全省煤炭市场的平稳、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原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难”的问题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占股多少不作强制要求,但要求主体企业下属煤矿先过户到主体名下,待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煤矿后,可在保留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采矿权是属于矿山企业。在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有的煤矿采用合资、合作方式转让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其采矿权人变更为主题企业。此类煤矿,如在采矿许可证上加注转让方式和主体企业各持有的矿权比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采矿权明确到投资人名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股权的权利,在采矿许可证上加注各投资人所占的矿权比例,违法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为一发保护原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将原始投资人增加主体企业的股东及在主体企业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原始投资人的权益等方式保护原始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建议主体企业和下属子公司、下属煤矿各股东之间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四、关于“借煤矿兼并重组之时,转让方逃避债务的情形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加快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减轻主体企业负担,我省对兼并重组相关税费进行了减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兼并重组双方按市场规律协商最终的转让交易价格,签订转让合同后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鉴证和公示,对于借煤矿兼并重组之时,转让方逃避债务的可以上法院起诉,法院执行时如认定转让价格不符的,起诉人可向法院申请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最终价格。

五、关于“名义上进行了整合,实际上仍为挂靠,煤矿的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占股多少不作强制要求,但要求主体企业下属煤矿先过户到主体名下,待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煤矿后,可在保留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对于您反映的假整合,安全隐患大的问题,我省兼并重组要求必须将矿权过户到主体企业名下,明确权属关系,就是为控制假整合现象,同时,对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以及兼并后所属煤矿安全工作,省安全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发出《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4〕14号),围绕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必须具备的安全管理条件、严格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等3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二是严格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行政许可,在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颁证或延期审查时,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三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监管。通过主体企业强化监管,自2013年9月正式启动兼并重组工作以来,安全生产逐年好转。

六、关于“政策要求集团公司‘开一关一’的要求缺乏科学依据”的问题

我省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开一关一’的政策有其历史背景,因为我省原有煤矿总数1704处,要实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总数800处的控制目标就必须总量减半。但是我省兼并重组工作的思路是通过鼓励各类具有资金、技术实力的主体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兼并重组,通过关闭煤矿换取资源配置和未来市场,发挥主体企业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了主体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积极性由主体企业依据规划,按照煤矿总量“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整合优质资源,淘汰不良资产,自主确定保留和关闭煤矿名单。鼓励主体企业关闭条件差的煤矿,保留条件好的煤矿,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置换整合到保留煤矿的周边空白地带,极大地提高了主体参与兼并重组、关闭煤矿的积极性。异地资源置换整合既为我省条件差的煤矿有序退出提供了机遇,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压力,又为主体企业选好点、布好局、建好矿奠定了基础。省政府法制办作为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过程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规范性文件的把关,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合法性有充分保障。

七、关于“整合方式单一,不利于活跃矿业市场”的问题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占股多少不作强制要求,但要求主体企业下属煤矿先过户到主体企业名下,便于鉴别那些是真主体那些是假主体。待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保留煤矿后,可在保留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没有要求兼并重组后各煤矿只能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

八、关于加强对兼并重组中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的问题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煤炭行业转方式、调结构,涉及各方利益调整,矛盾多,涉法涉诉问题多,我们将加强政策引导,依法办理,合理解决各方诉求。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加强对兼并重组中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大相关案件侦办和督办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顺利进行。

2015年6月23日

(三)

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67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省工商联:

    你委提出的关于《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省工商联对我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促进全省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和深化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省委、省政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解难题,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我省煤矿企业的重组模式由煤矿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一、对兼并重组煤矿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是对关闭煤矿实施主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法〔2013〕47号)的规定,统筹使用中央与省奖励资金,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2014年省财政资金中已下达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奖代补”资金21840 万元。2015年省财政还安排了1.61亿元“以奖代补”资金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并奖励煤矿兼并重组实施主体。二是减免相关税费。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三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煤矿采掘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44号)规定,对实施机械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示范矿井,省里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积极组织召开政金企合作融资推进会,为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为进一步推动能源建设项目于资金的有效对接,促进我省能源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今年5月29日在贵阳召开了“2015年贵州省能源项目政金企合作融资推介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金融办、省银监局以及60余家能源企业、20余家金融机构的会议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推出了372个能源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投资1870亿元,融资需求1351亿元,今年融资需求1022.24亿元。其中煤炭项目269个,投资639.7亿元,融资需求427.56亿元,今年融资需求191.56亿元。会议经过充分研究、对接、洽谈,促成10家金融机构与90余家能源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签约金额达到426亿元,其中煤炭及煤炭加工项目签约金额达62.13亿元,为企业走出困境搭建了融资平台,提供了贴心服务,解决了融资难题。下一步我们继续加大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和能源企业的协调配合,加快形成政金企团结一致,多方努力的新局面。

三、设立煤炭企业担保专项基金,解决煤炭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目前从省级到市(州)、县均建立了担保公司,这些担保公司都可以对煤炭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省财政部门还安排资金设立了再担保公司。

2015年5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从规范税费征收、落实支持政策、强化金融支持、促进煤电联动、优化办事程序等多方面对煤矿企业进行脱困帮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黔府办发〔2015〕22号文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2015年6月23日

(四)

省能源局对政协贵州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7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落实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电价补贴》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贵委对我省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垃圾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相关政策

(一)垃圾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研究兴义市生活垃圾焚烧电厂电价补贴等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588)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6月23日印发了《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066),明确了我省垃圾焚烧电厂上网电价、费用分摊、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确定、电费结算等有关问题。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元月开始向兴义供电局电网供电。兴义供电局一直按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其结算电费,1月1日至4月19日按每千瓦时0.3447元;4月20日以后按每千瓦时0.3373元进行结算(均扣除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336元)。该结算方式符合(黔发改价格20151066)通知要求。

根据(黔发改价格20151066)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垃圾发电企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进行核定,确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并通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应由省级电网承担的电价补贴每千瓦时0.10元补齐垃圾发电上网电费。”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已向兴义供电局送达了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一季度垃圾发电量的核定通知,兴义供电局近期将补齐鸿大公司2015年一季度每千瓦时0.1336元、合计98.265472万元电费(含由电网企业承担的每千瓦时0.10元和脱硫、脱硝、除尘的煤千瓦时0.0336元)。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709元)加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的电价补贴(每千瓦时0.10元)与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的差价部分(0.1791需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资金补助必须列入补助目录,未进入补助目录的项目无法获得资金补助。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达开展补助目录的申报工作通知后,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组织具备条件的项目申报,经审查后,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补助目录名单。贵州电网公司根据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按上网电量每季度向南方电网申请资金补助,南方电网再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南方电网,南方电网再拨给贵州电网,最后由贵州电网与企业进行结算。

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历史缺口较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20138月以来未开展补助目录的申报工作,全国20138月后建成的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未列入补助目录,也均未获得资金补助。

我省20138月前建成的项目均已列入补助目录,并及时获得资金补助。兴义垃圾发电项目于20151月投产,未列入国家补助目录,目前暂无法获得补助资金。

我局将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沟通联系,一旦得到开展补助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时组织兴义鸿大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申报。

二、积极协调帮助项目业主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垃圾发电工程竣工验收是企业自主行为,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应由项目业主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项目业主、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设备、档案、安全、劳动卫生、质量监督、工程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专家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兴义鸿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51月投产,环保、质量、消防等主要单项均未完成竣工验收,暂不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

    我局将积极帮助协调兴义鸿大垃圾发电项目做好有关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接到申请后,及时给予备案。

    三、科学规划我省 “十三五”期垃圾发电项目

为满足城镇化建设需求,经统筹考虑,我局将已取得批复的垃圾发电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贵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这些项目将妥善处理城镇居民生活垃圾掩埋带来的土地与环保问题,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

我局鼓励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具有资金、技术、经验实力的垃圾发电企业“十三五”期间在我省具备条件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我局将按照职能职责大力支持帮助项目建设。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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