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拟收煤炭“资源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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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拟收煤炭“资源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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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80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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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山西省拟收煤炭“资源占用费”
 山西省拟收煤炭“资源占用费”

2005-06-29

   山西省小煤矿年产2亿吨煤,却占用了10多亿吨的煤炭资源,浪费十分惊人。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利用率,山西省拟对煤矿企业收取“资源占用费”,目前已在临汾进行试点。

    据省煤炭工业局的相关专家介绍,过去山西省仅对煤炭的销售环节征收税费,由此造成了众多小煤矿企业的盲目开采,根本不顾及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据统计,目前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的回收率大致在80%左右,而小煤矿仅在20%至30%之间,全省小煤矿年产2亿吨煤,却要动用10多亿吨的煤炭资源,浪费十分惊人。为了加强煤炭的综合开采率,山西省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决定对煤炭生产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这一做法,将使煤矿经营者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综合开采,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宝贵的煤炭资源。在实际操作中,将按照各个煤炭企业实际的资源占用量、煤炭的种类和生产特点,分类征收。据了解,目前山西省正在就具体的执行办法进行研究,并在临汾市开展了试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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