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始全面征收煤矿“资源占用费” |
2005-11-12
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从下半年开始,山西省将对所有煤矿收取“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即“资源占用费”。
依照“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山西省要求,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必须实施资源整合,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对不同规模和产能的煤炭企业,该省将实施不同的价款征收标准。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对于征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将按规定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煤种的评估标准,并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适宜市场化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竞价出让。 过去,由于山西省仅在煤炭销售当中收取税费,致使不少中小煤矿盲目开采,对煤矿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目前山西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的回采率约为80%左右,而小煤矿仅在20%至30%之间,全省小煤矿年产2亿吨煤,却要动用10多亿吨的煤炭资源,浪费十分惊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山西省首先在临汾市进行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后,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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