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集中整治
工作动态
6
(总第6期)
贵州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
会议简讯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在贵阳召开……………………………(2)
重要言论
李毅中在9月5日国家安监总局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2)
整治动态
全省1-9月份煤矿瓦斯防治及安全督导工作情况总结…………………(6)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在贵阳花溪召开
9月15日-17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贵阳花溪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调研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座谈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调研《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
参会单位和人员有: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巡视员吴吟、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茂远,以及国土资源部、重庆煤科分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市、区)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我省参加这次会议的有:贵州煤监局陈富庆副局长、省煤管局胡世延总工程师,以及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部门的负责人。
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 打好两个攻坚战
――李毅中局长在9月5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煤矿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摘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结果
检查组总的认为,《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开展了宣传教育,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完善了配套法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三是加强了机构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四是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五是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责任者受到处理;六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成效;七是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总体上看,《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效果是好的。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上升的势头有所控制。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去年四季度以来连续发生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就在检查期间,5月19日河北省承德市暖儿河煤矿瓦斯爆炸,死亡50人;7月2日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6人;7月11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透水,123人遇难。二是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从2002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29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占83%,成为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三是小煤矿成为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小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死亡人数却占到三分之二以上。小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到15%,而且超层越界、私挖滥采,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抗拒执法现象严重。四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技术人员严重短缺。国有煤矿安全欠账505亿元,生产设备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2004年全国生产19.5亿吨煤,其中7.5亿吨缺乏安全保障能力。五是执法不力。对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安监系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和资源管理上,执法不到位,存在"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成为违法矿主的保护伞。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一,安全生产工作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特别对经济转型和工业化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估计不足,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和农民工的培训上,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和手段还很不适应。第二,煤炭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行业规划和发展政策不适应,投入不足。煤矿安全标准、技术规程、设计规范等长期没有修订,煤矿安全基础研究缺乏统一协调。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尚未理顺,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的机制。第三,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强,不安全生产不认为是违法,不依法监管不认为是违法,对违法者惩处不力也不认为是违法。一些地方和企业把安全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在此基础上,检查组提出了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决遏制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的势头、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问题、加快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五个方面的建议。提出了煤矿安全工作的两大目标: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二、目前煤矿安全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一些煤矿该关不关,该停不停,或者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假关闭真开采,导致事故频繁发生。7、8两个月,全国煤矿事故死亡1062人,同比上升9.7%。两个月煤矿共发生67起重特大事故,其中39起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约占60%。由于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不落实,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5290处小煤矿,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停产整顿的2000多处小煤矿,以及各地政府明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小煤矿,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不少已成为滋生事故、吞噬矿工生命的陷阱,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这部分煤矿的问题不解决,重特大事故就难以有效遏制,煤矿安全形势就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就可能落空。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四条:
一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受煤炭市场高需求、高价位的刺激盲目高产超产。一些非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唯利是图,利令智昏,不讲安全,不要安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非法开采。
二是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一个时期来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尽管做了很多工作,但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工作不实以及"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情况。停产整顿指令下了,封条也贴了,但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后续措施,没能有效制止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
三是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事实表明,官煤勾结绝非个别现象。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或接受贿赂,或直接参与办矿,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在政策已经明确、法律严格禁止、社会舆论共同谴责的高压环境下,一些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仍然能够生存,原因之一就是背后有"保护伞"。
四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的一些内容,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则显得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迫切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做出更有力度、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
针对煤矿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采取措施。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三、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基本精神
(一)《紧急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哪些煤矿应该停产整顿,以及如何进行整顿。在明确停产整顿对象的同时,规定所有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机会,整顿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这就摆脱了以往从整改到申请,然后再整改、再申请这样一个无休止的怪圈。规定了停产整顿的具体要求也即"四查"(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有助于把整顿落到实处。
二是哪些煤矿必须依法关闭取缔,如何关闭取缔,关闭取缔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通过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四关闭"政策。规定凡由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吊销所有证照,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停止供电和火工品,拆除设施,毁闭井筒,填平场地,遣散人员,杜绝死灰复燃的可能。
三是对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做出了部署。明确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共同下发的《通知》精神,开展联合执法,这是从现行体制出发采取的一条重要措施,有助于各部门优势互补和政府行政资源的综合运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是要求认真查处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规定凡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具体明确了清理纠正的范围、办法和要求,强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二)《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明确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二是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是排除隐患。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的15种隐患和行为,凡存在这些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其次是停产整顿。对存在隐患而不排查、不报告、不整改的,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提出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整顿结束后要在煤矿提出申请60天内验收完毕。接下来是关闭。对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停产整顿逾期不合格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政府要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关闭的文件7天之内做出决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关闭煤矿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特别规定》还对"非法煤矿"做出了确切的定义,没有依法取得各种必需的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为非法煤矿,是关闭取缔的对象。
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对重大隐患实行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论证;煤矿企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政府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加强监督检查;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严禁公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维护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报监督权等。
四、贯彻落实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
(一)认真学习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制度。
(三)认真排除处理重大隐患。
(四)检查督促7000多个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措施。
(五)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六)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已经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工作和煤矿技术改造、煤矿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聘请和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等,都要继续抓好落实。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要对国家扶持的30亿元用于隐患治理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掌握用于治理隐患的实际情况。要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新办法、新措施,把瓦斯治理攻坚战逐步推向深入。
五、落实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的要求,做好内部整改和外部协调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执法检查报告3个月后,安全监管总局将向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出整改情况的汇报;6个月后,国务院要向人大常委会做出整改报告。
下一步,在内部整改方面,主要抓好5件事情:一是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帮助地方政府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区煤监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二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煤矿为重点,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搞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许可证申报和审核发放,指导督促建筑施工、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实施安全行政许可制度。三是抓紧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由总局、煤监局负责的17起特别重大、特大事故,要提高查处效率,尽快结案,向社会公布。由省区和相关部门查处的事故,要及时向煤监局报批,向总局报备。四是认真履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职工安全培训方面的职责,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工作。五是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认真贯彻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在外部工作上,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推进国务院同意的相关工作的进程。一是修订完善"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争取发改委的支持,把安全生产一些重要指标如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十万工矿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一五"规划及其指标体系。争取国家明年再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煤矿治理隐患。各省区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二是争取科技部的支持,把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煤矿瓦斯治理等重点科研项目要进入国家重大基础研究(973)、国家科技攻关和国家高新技术发展(863)计划。三是配合中编办,对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四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继续推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的修改修订,出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议修改《刑法》131-139条或做出司法解释。五是联合财政部,尽快制定出台《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促进有关部委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煤炭资源税、增值税转型、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经济政策的出台。六是争取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的支持,恢复矿山专业、落实奖学金、定向培养和矿山职业培训等政策。七是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部门,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落实中纪委等四部门的联合《通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六、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党组的部署上来。
(二)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坚持依法行政,把工作抓实、抓细。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都要按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宣示和疏导工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引导矿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不激化矛盾,防止被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学习借鉴广东的做法,研究制定在整顿关闭中解决新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从严治内,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对最近发生的一些煤矿事故的查处过程中,发现监管监察队伍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现象。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引以为戒。要及时清理、查处监管监察队伍中可能存在的参与办矿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要把后四个月的工作与先进性教育整改提高、"回头看"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问题,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的成果。要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发扬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精神,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增强实效性。
全省1-9月份煤矿瓦斯防治及安全督导工作情况总结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全省共有各类生产的煤矿2149家(含已试生产的大中型煤矿,不含新建煤矿和小型煤矿中的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为10592万吨。其中:
1、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42家,核定生产能力为3471万吨。其中:
属于国家局重点监控的企业---盘江煤电公司、水城矿业公司所属煤矿有16家;属于省级重点监控的企业---六枝工矿公司、林东矿务局所属煤矿有16家;其它煤矿有10家。
2、乡镇煤矿企业(含地方国有煤矿企业)所属煤矿2107家,设计生产能力为7521万吨。
截止2005年6月30日,全省共有各类基建矿井595家(不含已试生产的大中型煤矿),总设计生产能力为5840万吨。
在所有煤矿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占85%以上,其中突出矿井约占40%。
(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2002年至2004年全省煤矿事故情况
事故统计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
起数(次) |
死亡(人) |
死亡人数占比例% |
起数(次) |
死亡(人) |
死亡人数占比例% |
起数(次) |
死亡(人) |
死亡人数占比例% | |
总事故 |
500 |
891 |
584 |
972 |
565 |
894 |
|||
其中:瓦斯事故 |
158 |
483 |
54.2 |
140 |
402 |
41.4 |
106 |
325 |
36.4 |
重特大事故 |
73 |
313 |
35.1 |
67 |
281 |
28.9 |
49 |
202 |
22.6 |
其中:瓦斯事故 |
51 |
281 |
89.8 |
46 |
194 |
69.0 |
28 |
119 |
58.9 |
特大事故 |
5 |
90 |
10.1 |
6 |
97 |
10.0 |
6 |
100 |
11.2 |
其中:瓦斯事故 |
4 |
74 |
82.2 |
2 |
50 |
51.5 |
6 |
100 |
100 |
2、2005年1--9月全省煤矿安全状况
今年以来,截至9月末,我省煤矿共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406起、死亡640人。其中:瓦斯事故73起、死亡238人,分别占18%和37.2%。
今年的重特大事故共有45起、死亡244人。其中:特大事故6起死亡78人--瓦斯事故占5起(爆炸事故4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起);透水事故1起。重大事故39起死亡166人。
从以上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瓦斯事故在我省煤矿事故中仍然占有很大比例,但通过狠抓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在产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瓦斯事故仍有明显的下降。特别是省属国有煤矿,2003年发生4起瓦斯事故死亡53人,2004年发生5起瓦斯事故死亡16人,今年只发生了1起瓦斯事故,即木冲沟煤矿“5·29”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5人),杜绝了瓦斯爆炸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了11人、起数减少了4起。这说明了我省在开展煤矿瓦斯整治方面、特别是省属国有煤矿的瓦斯整治和瓦斯督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我省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开展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国家总局等也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我省按照相关要求,在今年的前3个季度,大力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安全工作取得了近年来同期较好水平,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健康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出台一系列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规定
接悉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规定并严格组织实施。石秀诗省长做出专门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王正福常务副省长、张群山副省长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相关精神要求。现已行文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15号)、《关于成立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8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针对我省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联系人制度、各地各国有煤矿企业瓦斯集中整治要求、全省应急救援中心的组建、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赔付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规定、在年初煤矿2000万元安全专项资金基础上追加1000万元的安全引导资金等方面,明确了相应内容。
(二)组织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并认真开展工作
为加强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工交生产的张群山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省煤管局、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总工会、省监狱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
根据国家局的统一安排,6月份,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会诊”专家组第六组对我省被国家局确定为45户重点监控企业之一的水城矿业公司、盘江煤电公司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技术“会诊”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全力促使专家组对我省其余的三家省属煤矿企业-六枝工矿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现各省属煤矿企业根据专家“会诊”情况,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领导小组于7月25日-27日在贵阳组织召开了全省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我省煤矿企业所查出的问题及确定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探索和研究我省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律和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同时根据《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等要求组织全省大中型煤矿编制完成了瓦斯治理中长期方案,组织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划》。
(三)组织成立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组并认真开展工作
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一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煤管局和贵州煤监局联合行文下发了《关于下发<关于我省煤矿企业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的办法>的通知》、《关于下发<关于向省属国有重点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对我省国有重点煤矿的瓦斯督导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3月中旬,结合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状况,成立了四个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进驻水矿公司、盘江公司、六枝公司和林东矿务局,督导这四家企业及其所属32家煤矿的瓦斯整治工作。6月底,又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督导组成员。
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四个督导组列席集团公司或矿务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其瓦斯治理工程的汇报并督促安全工程的落实,同时深入现场,平均每月每矿至少督导一次,每月查处的安全隐患达30处以上。在督导中,结合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意见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下达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或督导指令等形式,利用停产整改等手段,督促集团公司或矿务局落实整改,并随时进行跟踪督查。
(四)各地区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全省9个自治州、市、地区,以及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均建立了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本地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同时,各自治州、市、地区也基本上组建了乡镇煤矿安全督查组和煤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公室,向本地区重点乡镇煤矿派驻了安全督查员,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四类关闭矿井”严厉打击,对“五类停产整顿矿井”坚决予以整顿。
自2003年开始,已连续三年,由省政府每年拨付2000万元引导资金、地方政府配套相应资金,专门用于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至2004年底,全省乡镇煤矿中,所有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均按要求装备了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计1400余套。大部分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按要求装备了瓦斯抽放系统。9月上旬,省安监局在贵阳市乌当区组织召开了全省中小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现场会,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监测监控人员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五)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开展瓦斯整治工作的情况
水矿公司、盘江煤电公司、六枝工矿公司、林东矿务局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3月25日前均已成立了以集团公司(局)的总经理(局长)为组长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公司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人、财、物。成立了以集团公司(局)的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组,分列若干瓦斯治理工作小组进驻所属煤矿,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同时,所属煤矿也分别成立了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瓦斯治理工程。在省煤矿瓦斯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等,编制完成了瓦斯治理中长期治理规划,现已开始逐步实施。
1、保护层开采方面
盘江公司已基本完成开采布局调整,已实现“可保尽保”。水矿公司从2004年开始大力进行开采布局调整, 购进了四套综掘机组和三套薄煤层综采装备,加大保护层开采力度,现大部分矿井已实现“可保尽保”,2005年上半年保护层开采面积达到32万m2。中岭煤矿、玉舍煤矿等正在积极调整生产布局。
2、瓦斯抽放方面
按照“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盘江公司共建有抽放站14座、瓦斯抽放泵51台,敷设瓦斯抽放主干管路106668米,总抽放能力达到2034m3/min,上半年,共施工瓦斯钻孔137.29万m,抽出瓦斯量7588.2万m3,吨煤抽放量达17.94 m3/吨。水矿公司今年上半年改造了汪矿斜井、那罗矿零采、二区低负压开放式瓦斯抽采系统,上半年,共施工瓦斯钻孔27万m,抽出纯瓦斯量6077万m3,矿井平均瓦斯抽放率达到43%。六枝公司共有抽放装备15台,装机功率1134KW,抽放能力为300m3/min左右。林东矿务局红林矿、桐梓矿等在进一步完善瓦斯抽放工艺;林丰矿瓦斯抽放系统即将投入使用;龙凤矿经过近半年的停产整改,瓦斯抽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风排瓦斯量减少近一半,矿井瓦斯抽放率达到40%以上。
3、监测监控方面
按照高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建立“人机互检”瓦斯检测双检体系的要求,2005年上半年全省省属国有煤矿进一步补充完善监控系统的配套装备,基本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水矿公司、盘江公司等每套系统都建有监控中心室和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全矿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等七个监控终端;煤岩、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供电供风实行双风机、双电源;排放瓦斯方面实现了智能排放。实现了对瓦斯、CO、温度、风速、风硐负压、烟雾、设备开停、风门开关、馈电、瓦斯抽放多参数等十余类传感器实时监控。今年上半年这两家实现了全公司内监控系统联网。
4、矿井通风系统和“以风定产”情况
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小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各企业优先选择分区式通风方式,优化通风系统,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系统可靠、风量充足、风速风质符合要求。2005年上半年改造火铺矿21采区、金佳矿一采区、月亮田矿、大湾煤矿、马临矿、龙凤煤矿等通风系统,通过改造,各矿井通风系统更加合理、稳定、可靠,通风能力均大于矿井生产能力。土城矿、木冲沟矿属突出矿井,正在按照年初国务院煤矿安全检查组的要求,按期进行整改,已于9月底完成,待验收。
5、安全投入方面
1-8月份四家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技措专项费用提取计划、实际提取和使用情况基本符合规定,应提和实提费用为:13403.65万元,实际使用为:6930.71万元。其中:
水矿公司应提和实提费用均为:5163.46万元,实际使用为:3642.86万元;
盘江公司应提和实提费用均为:6918万元,实际使用为:2207.85万元;
六枝公司应提和实提费用均为:633.84万元,实际使用为:510万元;
林东矿务局应提和实提费用均为:688.35万元,实际使用为:570万元。
由于有些项目牵涉到设备招投标进展情况,有些牵涉到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所以使用数字大都少于计划提取数和实际提取数。
三、目前瓦斯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此次国家煤矿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我省省属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查出了很多矿井安全设施和装备方面的重大问题,部分矿井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不能完全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其中5家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总体安全上需投入32.5亿元。结合瓦斯督导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矿井通风系统存在不合理现象,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部分区域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
2、采掘接替紧张,生产相对集中,保护层开采滞后,瓦斯抽采工程及矿井开拓工程欠账严重,并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现象,没有达到掘进超前、抽采超前的要求。突出表现在近年来随着煤层开采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的加大,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大,突出事故起数呈上升趋势。
3、瓦斯抽采能力小,“先抽后采”系统不健全。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普遍偏低,钻孔施工设备较为落后、数量不足,矿井抽采钻孔工程欠账严重。
4、普遍存在矿区供电系统不稳定,不可靠,严重威胁矿井各系统的安全运行。
5、矿井“一通三防”队伍建设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熟练专业职工等出现不正常流动现象,队伍不稳定,用人管理机制有待突破。特别是原省属国有煤矿的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人才严重流失,瓦斯治理队伍建设已严重制约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乡镇煤矿:
1、因人手力量、机构调整等原因,我省部分地、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未全面启动,安全督查员未全部到位,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有待完善,乡镇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今年1-9月份我省共发生了6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均为乡镇煤矿事故,其中5起为瓦斯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加强政府领导和职能监管、落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整顿矿业秩序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
2、乡镇煤矿技术力量相当薄弱。部分煤矿没有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瓦斯治理技术应用方面,需大力改进。
3、乡镇煤矿安全系统不完善,安全装备水平差,现有装备使用不正常。如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部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保证正常运行,大部分矿井未实行正规的壁式采煤等等。
4、相当部分的煤矿业主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够,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不能履行到位,安全生产短期行为较为严重。
四、下一步瓦斯整治和瓦斯督导工作的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煤矿瓦斯整治和瓦斯督导工作的领导。要明确省、地、县三级领导体系,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联系人制度,完善相应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整治和瓦斯督导各项工作。通过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整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并在国有煤矿和重点乡镇煤矿中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引导企业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大力提升安全基础水平;鼓励企业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大力发展瓦斯民用、发电、化工等。
(二)明确我省现阶段煤矿瓦斯整治和瓦斯督导工作的原则、目标。根据《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等要求,我省在2006年前,要杜绝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到2006年底,水矿公司、盘江公司建立起比较可靠的瓦斯防治系统;六枝公司、林东矿务局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其它煤矿要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按规定健全“一通三防”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员。
(三)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省煤矿瓦斯督导工作的机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目前省政府计划派驻到省属国有煤矿的瓦斯整治督导组要坚持三年;各地、县的安全督导员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通过督导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投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等多方面,严格要求煤矿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全面落实企业瓦斯治理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包括这次专家组确定的5家省属煤矿企业安全上所需的32亿元投入要逐步分期落实),在年内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和县(市、区)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要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解决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要按照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加强抽放,并在有条件的矿井在年内组织瓦斯发电技术应用学习,推进瓦斯利用;要强化培训工作,全力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和文化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要严格现场管理,狠反“三违”;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在年内省属国有煤矿要完成基本的矿井瓦斯地质参数测定工作。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通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日常监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进一步督促各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大力营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社会的氛围。要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宣传煤矿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科学治理瓦斯的方法手段等,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认识,营造全社会的安全文化氛围。
联系电话、传真:(0851)6891394
电子邮箱: gzjy@chinacoal-safety.gov.cn
贵州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