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管人字[2004]91号
关于印发《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部门,中央在黔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局“安全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文件,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局制定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并研究决定委托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除煤炭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安全生产 培训 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9月9日印发
共印发200份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文件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组织除煤矿以外的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辖区内除煤矿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贵州煤监局)依法组织全省国有煤矿矿长、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省属煤炭企业和各地、州、市依照规定组织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由贵州煤监局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工作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前段时间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制定印发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尚未制定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行业,要按照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于基础较差的管理人员的培训,亦可延长培训时间,要确保培训质量。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期参加复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