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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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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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64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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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煤安监二字[2004]103号     

      

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小型煤矿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     

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指出:对矿山建设等高危局行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煤炭管理局部门和煤矿企业领导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做好“三同时”工作的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加强对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摸底登记,以全面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现状。     

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察规定》。对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开工的建设项目,凡未编制安全专篇的,必须补做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设计、新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办事处立即组织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停止生产,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进行竣工验收,基建矿井发生事故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建矿井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煤矿建设队伍。并将专项监察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煤矿监察二处。     

五、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汇报制度。各办事处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结果报煤矿监察二处;每季度未月25日将前将本季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情况报煤矿监察二处。     

联系电话、传真:08516891145     

附件一:《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13号     

附件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附件三:贵州省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通知                       

局:局办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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