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文件
黔能源市场〔2012〕499号
关于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
全面年度检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全面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换证的时间
2013
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年检换证材料的日期,逾期将不予受理。2月1日至3月15日为审核部门审查材料的日期。年检换证工作于2013年3月31日结束。
二、年检范围
凡在贵州省境内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含洗选加工、零售、民用型煤加工)均纳入本次年度全面检查范围。
三、年检内容
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及贵州省黔能源发〔2009〕290号和黔能源市场[2011]53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开展年度全面检查工作。
四、年检程序
企业自检:2013年1月1日-1月31日,由煤炭经营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写出企业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12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及省外在黔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申报的年检材料直接送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材料送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
初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初检,县(市、区、特区)无煤炭主管部门的,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初检合格的由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013年2月底前送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集中核实汇总,出具《xxx企业煤炭经营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报省能源局审查批准。
审查:省局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2012
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2)
企业煤炭销售量季度报表;
(3)
所经销的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和运输方式构成;
(4)
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
(5)
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质检验情况;
(6)
2012
年度煤炭经营量
(以开具的增值税票为依据)
和营业收入情况。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经营量低于5万吨、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经营量低于1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2012年度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需参加年检,但不考核经营量;
(7)煤炭购销价格和依
法纳税情况;
税务部门认证相符
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件(经审查无误后,原件返还经营企业,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留存);
(8)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9)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经营企业须按规定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报告,并交回《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3.
煤炭经营情况年检表及延续经营申请报告。(需经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盖章认定)。
4.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5.
报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或缴款书、所得税纳税清算表(纳税交款书原件)。
6.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12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7.
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七、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
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
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
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
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
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
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特此通知。
抄送: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