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 传真电文
黔能源电传〔2012〕11号 签发人:顾建设
关于开展2012年度《煤矿矿长资格证》
年审的通知
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炭企业:
为加强我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能源局决定开展2012年度《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贵州省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颁发或延续有效期的《煤矿矿长资格证》(2012年颁发或延续有效期的矿长证不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内容
1、持证矿长本年度履职情况;
2、持证矿长违法、违章记录。
三、年审须提交资料
1、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申请表(见附件1);
2、《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3、任职单位出具的持证矿长本年度履职情况说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年审程序
1、持证矿长本人提出申请;
2、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3、颁证部门审核。
五、年审时间安排
1、2013年1月1日至3月1日,持证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交日常监管的能源管理部门初审;
2、2013年3月31日前,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年审资料和《贵州省煤矿矿长2012年度年审统计表》(见附件2)的Excel电子文档统一送交省能源局审核。
六、几点说明
1、2012年培训颁发和复训延续有效期的矿长证不参加本次年审,如在2012年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由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省能源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年审材料包括矿长证原件、《年审表》、《体检表》和《履职情况说明》,其中《年审表》、《体检表》和《履职情况说明》应按上述顺序装订;
3、《履职情况说明》由任职煤矿出具并加盖公章,必须说明的事项有:担任的职务、分管的工作、遵纪守法情况、工作中采取的管理或技术措施以及取得的绩效等;
4、矿长证上登记的任职煤矿应与现任职煤矿一致,否则须先到省能源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5、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变更、补办手续的,可同时递交年审资料一并进行年审,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在年审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注明,超过此时限后不再受理变更、补办、年审的合并申请;
6、如现任职煤矿是新建或整合煤矿,还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以不办理变更手续直接参加年审;
7、办理变更、补办手续需要的资料,可到贵州能源网或培训、复训学习资料中查阅《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文件);
8、凡矿长证上登记企业为“待定”,本人现在无工作单位的,由原任职企业所在地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参加年审;
9、参加2013年第一期矿长复训的矿长,可在考核合格后同时办理矿长证年审和延续有效期,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在年审统计表中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参加第一期矿长复训的按年审时间安排统一办理。
七、有关要求
1、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准备相关资料,按年审时间安排及时参加年审。日常监管部门须在《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申请表》(见附件)“违法违章记录”和“日常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具体审核意见,并确保真实准确。逾期不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审资料的,不再受理。
2、根据《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文件)规定,凡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矿长不得上岗、矿长证不予延续有效期,该资格证不得作为矿井持证的有效证明,其所任职煤矿在聘用具备资质矿长前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令进行处罚。
3、未完成2012年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的地区,请日常监管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在报送矿长证年审资料的同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联系人:徐州;联系电话:0851-6891324。
附件:1、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申请表
2、《贵州省煤矿矿长2012年度年审统计表》
贵州省能源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矿长证△ 年审△ 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