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能源市场[2011]826号
关于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
年检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
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年检换证材料的时间。2月1日至3月15日为审核部门审查材料的时间。年检工作于2012年3月31日结束。
二、年检范围
凡在贵州省境内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纳入本次年检范围。2011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及贵州省黔能源发〔2009〕290号和黔能源市场[2011]53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开展年检工作。
四、年检程序
企业自检:2012年1月31日以前,由煤炭经营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写出企业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11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按隶属关系报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及省外在黔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的年检材料直接送省能源局能源市场监管处。
初检:2月29日前由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合格并盖章后,统一送省能源局能源市场监管处。
审查:我局于3月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
、2011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⑴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2)企业煤炭销售量季度报表
(3)所经销的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和运输方式构成;
(4)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
(5)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
质检验情况;
(6)2011年度煤炭经营量
(以开具的增值税票为依据)
和营业收入情况;
(7)煤炭购销价格和依法纳税情况;
税务部门认证相符
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件(经审查无误后,原件返还经营企业,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留存);
(8)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9)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满,欲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须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报告。
3
、煤炭经营情况年检表。
4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5
、报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或缴款书、所得税纳税清算表(纳税交款书原件)。
6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11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7
、
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六、鉴于我省因电煤紧张,为保省内电煤供应,今年5月份以来实行煤炭外运封关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影响等因素,2011年度煤炭经营量考核为: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含洗选加工企业)3万吨;煤炭零售企业暂不考核。
七、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1
、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
、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
、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
、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
、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
、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特此通知。
二
〇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煤炭 经营资格证 年检 通知 .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
(共印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