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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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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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0-13759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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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 州 省 能 源 局

 

黔能源发〔2010〕 202 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3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现予转发。同时结合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州、地)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应尽快明

确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和日常监管的部门,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凡监管部门和人员发生调整的,新老部门、人员之间要做好业务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同时,各市(州、地)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属各县(市、区、特区)明确煤炭经营监管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将本部门及所属各县(市、区、特区)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的部门名称、分管领导、业务人员、联系电话报省能源局能源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 适时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已于2009年提高了煤炭批发经营

企业(不含洗选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将注册资金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并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都必须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否则不予换发新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11年起,凡申请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除注册资金要达到1000万元外,还要同时独立拥有储煤场地和经营设施,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已经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达到上述条件,否则在有效期满后不予办理延续经营手续。

三、 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

按照黔能发[2009]290号《关于调整我省煤炭批发经营

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起,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其年经营量不得低于3万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经营、零售企业通过铁路运输批发经营和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随时掌握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省局对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并在省能源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上报数据弄虚作假,与其所缴税款不相符的企业,取消其年检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具体上报指标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公平公开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从2010年开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办理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各市(州、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所在地有实力上规模的企业参与煤炭批发经营,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办理准入手续。

从2010年开始,全年均可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实行当年办证,满一年后进行当年年度年检,考核当年年度经营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被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得以原企业名称申请办理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煤炭零售企业和型煤加工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仍按原省煤炭管理局黔煤市场字[2008]29号文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年五月五日

 

 

 

 

 

 

 

                    

抄报 国家发改委 省发改委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

局内:局领导 政策法规处 能源市场监管处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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