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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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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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05-00034
  • 信息分类: 普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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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5-7-10 12:17:57] 浏览次数:[120]

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4-11-5 转发商务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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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务流通(2004)24号

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和《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煤炭市场的管理,搞好煤炭经营资格的年检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一) 年检时间: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结束(申报材料须在2005年3月30日以前报送至市煤炭行业协会,联系电话:23251750)。
(二) 年检范围:凡在2004年4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取得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焦炭、煤制品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参加年检。
(三) 年检方法:各煤炭、焦炭和煤制品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区、县煤炭主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区、县进行汇总和初审,手续齐备的报市煤炭行业协会汇总,由市商务委终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 办理年检的企业应提交要件:1、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两本);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填写《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年检表》一式两份;4、煤炭、焦炭、煤制品经营企业本期进货发货票或销售发货票(复印件)。
(五) 有下列情况之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1、煤炭经营资格证过期,虚报、瞒报年检情况。2、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3、伪造、转让、出租、出借煤炭经营资格证。4、有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供应本市市内使用的煤炭超过低硫优质规定标准等不良行为。5、煤炭、焦炭年经营量低于3万吨,煤制品经营量低于5000吨。6、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过有关管理部门二次以上处罚。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焦炭、煤制品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市商务委将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煤炭经营范围。本次年检结果,将通过煤体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二、 当前行政审批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保持全市煤炭经营企业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良性发展的原则,建立市场淘汰退出机制。截止2004年10月底,我市现有煤炭经营企业的数量已达到国家发改委对我市的总量要求。自即日起,至2005年5月15日暂停受理企业申请。下年度全市各区县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数将以近期控制数为准。对各区县本年度年检淘汰的企业数,将用于该区县下年度新增企业。
各级煤炭主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有关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年检通知、初审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与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
附:近期各区县煤炭经营企业控制数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近期各区县煤炭经营企业控制数
地区 近期控制数 地区 近期控制数
市内六区 167 东丽区 91
津南区 87      西青区 66
北辰区 84      塘沽区 95
汉沽区 30      大港区 36
静海县 125    宝坻区 79
宁河县 46      武清区 33
蓟 县 79        开发区 152
保税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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