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能源局煤炭处 | 所属领域: | 能源 |
发文字号: | 黔能源煤炭〔2022〕8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2-02 |
废止日期: |
黔能源煤炭〔2022〕85号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事业单位及煤炭中介服务机构,省煤炭工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提高评估和审查质量及效率,我局结合实际对原《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修订)》(黔能源煤炭〔2021〕118号)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30日
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提高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设计审查质量及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项目核准和设计审查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能源局负责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可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对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煤矿企业同时提交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可并行审查、分别审批。
第三条贵州省能源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省能源局相应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咨询、煤矿生产、煤矿安全管理及从事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煤矿现场管理经验且从事煤矿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工作;
(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标注规范等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未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外聘专家的,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应条件要求。
评审时,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人员(专家)不少于7人,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行审查时审查人员(专家)不少于9人、单独审查时审查人员(专家)不少于7人;专业原则上应包括采矿工程、通风与安全、煤矿地质(含水文地质)、机电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
第三章第三方机构及专家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业政策等开展项目评估、设计审查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开展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接到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意见或设计审查报告书。
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有异议,可向贵州省能源局申请组织复核处理。
第九条对初审意见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出具评估报告或项目审查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确认书(一式10份),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1份报贵州省能源局(同步刻光盘电子存档),其余交项目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
对初审意见为“修改完善后通过”的项目,应明确修改时限,一次性告知编制单位修改要求。修改时限需15日以上的,由第三方机构书面报贵州省能源局同意后实施。
对在法定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修改合格的,评审意见为“不予通过”。对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应在收到修改后的报告或设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或设计审查意见确认书(一式10份),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1份报贵州省能源局(同步刻光盘电子存档),其余交编制单位和项目单位。
第十条专家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可对自己负责评审的内容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依法享受第三方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1.服从第三方机构工作安排,接受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2.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操守,执行规程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
3.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开展项目评估或审查意见;
4.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向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编制单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本人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或设计审查结论负责;
6.严格保守因参与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技术秘密;
7.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能源局报告;
8.接到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实行回避制度。
(一)承担设计编制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设计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与设计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审查专家与设计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第三方机构与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第三方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第三方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评估专家与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为同一单位,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贵州省能源局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对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制度(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编制单位进行“红黄牌”管理:
(一)对1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贵州省能源局对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编制单位进行“黄牌”警示,并责成项目编制单位按合同约定整改;
(二)对1个年度内2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黄牌”警示后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贵州省能源局对编制单位进行“红牌”管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对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超过3次未获得审查通过的编制单位,贵州省能源局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建立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专家开展项目评估或技术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一)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
(二)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等,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四)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评审意见严重失实或虚假评审意见的;
(五)年度内两次应邀未参加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或无故中途退出的;
(六)年度内2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贵州省能源局定期对已评审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第三方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评审人员(专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贵州省能源局根据项目需求情况编制次年预算安排,按政府采购流程开展采购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方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及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修订)》(黔能源煤炭〔202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贵州省能源局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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