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单位 |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 |
案件名称 |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85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月16日 |
处罚结果 |
暂扣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日至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会同监察执法三处、毕节市能源局、金沙县能源局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12·1”瓦斯高值、长时超限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