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单位 |
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 |
案件名称 |
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2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5月13日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警告,责令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停产整顿3日,暂扣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处罚款人民币捌拾柒万柒仟元整(¥877,000.00)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9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导组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对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及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及附件1: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8、25、52、78、152、154、190项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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