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郭光俊 |
案件名称 |
水城县玉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支都煤矿“10·15”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3-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2月26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0221********0850)30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水城县玉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支都煤矿“10·15”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暂停郭光俊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30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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