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单位 |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存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3〕66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2月5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
处罚事由 |
2023年11月7日至8日,贵州省能源局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龙宫煤矿二号井采用一回引自地面10kV变电所10kVⅠ段母线,经变压器降压后向地面空压机提供一回电源,空压机房另一回电源引自地面0.4kV系统Ⅰ段母线,两回电源均引自地面10kV变电所10kV侧Ⅰ段母线,空压机未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地面监控中心两回电源分别引自地面绞车房、机修车间,未采用至少一回引自变电所的专用线路供电;2.31404回风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设置防护网;主斜井、运输大巷第一部、一采区运输上山第一、二部等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热电偶感应式温度探头,均安设在主传动滚筒瓦座上,未装设在沿驱动滚筒中部;一采区运输上山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在用PVG1250S输送胶带宽度摩损超限至0.85m,超过允许10%的规定;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不全,一采区轨道上山、三采区轨道上山总长约1650m,仅在一采区轨道上山口(二联巷)设置一个读卡分站;4.井下314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设备开停传感器设置不全,不能监测局部通风机每级电机的工作情况;5.主斜井带式输机电磁式防滑保护装置装设在下分支调向承托调向滚筒辊上,未安装在输送机驱动部的导向滚筒上;运输大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电磁式防滑保护的磁铁未固定在滚筒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附件1序号第152项第三阶次的规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