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大方县凤山乡金岩煤矿 |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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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2〕040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4月14日 |
处罚结果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处罚事由 |
2022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毕节市能源局、大方县能源局对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大方县凤山乡金岩煤矿(以下简称金岩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并经依法立案调查,发现金岩煤矿存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保护和监测装置失效。(1)主斜井一部滚简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防打滑保护装置失效:(2)主斜井一部、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堆煤保护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安装在卸载滚筒上方),堆煤保护装置失效;(3)主斜井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防跑偏保护装置触杆与托辊外沿大于20mm,防跑偏装置失效:(4)主斜井二部滚简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烟雾监测装置失效;(5)主斜井二部滚简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的温度监测装置失效”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2022年4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金岩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4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责令3处煤矿停产整顿的公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告〔2022年第8号〕)将金岩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并抄送我局。 |
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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