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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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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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20-07-31 15:46:4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王瑞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矿监管部门技术力量薄弱,安全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

我省始终把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及提升监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作出重要的指示,强调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推动机构改革,细化部门管职能分工,加强专业监管人员配备等措施,煤矿监管效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一是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全省各级煤矿监管部门现已全部明确,在省级层面,原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划入省能源局,在市级层面成立了能源局或工信局,如,六盘水、毕节、黔西南等重点产煤市(州)均组建了能源局,并成立了安全监管执法支队。在县级层面,重点产煤县(区)组建了能源局,并成立安全监管执法大队,如,盘州市、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等。将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在一个单位,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煤矿技术人员招聘和引进。针对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通过加强煤矿监管人员招聘和引进,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涉煤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1%以上,监管执法人数严重匮乏的县(区),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引有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确保监管人员满足煤矿监管需要。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共2100多人,其中驻矿员1100人左右。三是加强执法装备配备。针对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偏少、老化等突出问题,省能源局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经费为一线煤矿监管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管执法装备,不管提升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的保障能力。

    二、关于“执法监管错误,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

为避免监管执法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我省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减少煤矿执法频次,尽可能的为煤矿企业减轻负担。一是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国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检查;地方煤矿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检查,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管理,杜绝重复执法。同时,每季度在省能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告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二是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等级划定标准。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类别,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直接确定为D类矿井。对较安全AB类矿井减少检查频次,对不放心的C类煤矿增加检查频次,对D类煤矿进行安全巡查。三是建立实施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频次高的问题。将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联合执法任务分解到25个联合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由2-3名监察员和4-6名安全监管人员组成,统一执法方案、统一执法分工、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督促隐患整改,实现优势互补、减少执法频次、提升执法实效。通过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减少监管执法频次,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强化指令落实。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煤矿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煤矿整改隐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和暂扣证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煤矿,必须安排至少2名驻矿安监员同时驻矿监督。五是实施清单式、告知式执法。针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不高的问题。省能源局与贵州煤矿安监局下文推行清单式、告知式执法。开展执法活动前,要制作检查方案,提前告知煤矿企业检查内容,加快推动煤矿监管执法系统投入使用,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由裁量,有效杜绝执法“一刀切”的情况。六是开展“互联网+监管”远程执法。针对监管执法手段单一的问题。在做好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工作的同时,结合疫情防控新形势,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监管”远程监管,拓展监管执法模式,加强对煤矿安全风险的跟踪预警,发挥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提升执法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确通过信息化系统抽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对煤矿安全监控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和瓦斯超限预警等情况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采取由值班人员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接入信息化平台的煤矿实时上传数据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切实加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关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的建议。

加强煤矿监管队伍建设是做好煤矿监管工作的基础,我省以加强人员配备和保障力度为抓手,不断提升煤矿监管队伍执法水平。一是切实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今年,省政府从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抽调煤矿安全管理经验丰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为期半年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六盘水市、毕节市、黔西南州等3个重点产煤市(州)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对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6个重点煤炭生产市(州)政府分别增设一名专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在24个重点煤炭生产县(市、区、特区)政府办公室增设一名专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加强监管人员安全培训。2019年起,省能源局每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120余万元用于开展基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基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培训,把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一规程两细则”以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要点作为重点培训内容,2019年共计培训基层执法人员560人次,2020年计划培训700人次。三是加强执法人员保障力度。全省各级煤矿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出台优化保障措施,购买相关安全保险,提高入井津贴,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给与倾斜,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关于“改进安全监管方式,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做好“放管服”工作,我省不断推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退出和落后产能工作,提高准入门槛。目前,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已经全部停止生产和建设,141个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全部收回。同时全面停止审批30万吨/以下技改为3045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对已经审批的30万吨/年及以上、45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新审查,加强监管,必须达到瓦斯治理、机械开采、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条件方能验收开采;对设计审批后不开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撤销设计批复。贵州煤矿数量已由2017年初的1189处下降至目前的836处。二是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煤矿企业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三是实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将2020年作为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全面实施煤矿通风系统、瓦斯地质、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及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六个瓦斯防治专项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是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根据省安委会安排,报请省安委会制订印发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工落实方案》,提出了4个方面的整治目标,明确8个方面、33项重点整治内容,计划用三年时间,重点强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传达贯彻,强化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监管部门地方监管以及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机制成果,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贵州省能源局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陶笑;联系电话:0851-86830070)



抄送: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政府,遵义市政府,六盘水市政府,安顺市政府,

毕节市政府,铜仁市政府,黔南州政府,黔西南州政府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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