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4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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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4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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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16-08-10 17:23: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周胜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铜仁河水温能开发利用纳入省“十三五”规划并将铜仁申报为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城市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省新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铜仁河水温能开发利用

铜仁市具有丰富的河水温能资源,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已取得一定的突破,现有利用水源热泵技术实现供暖制冷的利用面积约80万平方米。根据铜仁市十三五能源规划十三五期间铜仁市将大力发展河水温能开发利用,充分利用乌江、沅江、锦江河、木杉河、松桃河、大梁河、舞阳河等丰富的河水资源在沿江沿河两岸规划建设20个冷热源站(地表水源系统),实现供热制冷建筑面积1000万平米。

建议提到的铜仁“河水温能”应该为地热能里的浅层地温能,我局积极支持铜仁发展河水温能开发利用。根据贵州省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2015—2020年)铜仁浅层地温能资源较为丰富,主要适用于取暖、制冷等,我局已将其开发利用列入《贵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同时我们积极向国家能源局汇报衔接,申请将铜仁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国家《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二、积极帮助铜仁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申报前期工作

铜仁市委、市政府明确由铜仁市发改委牵头,铜仁市九龙地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铜仁市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创建和申报事宜。已启动《铜仁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我局将积极帮助铜仁市开展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城市申报前期工作。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1月公布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后未通知申报第二批。如国家能源局通知申报,我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帮助铜仁编制申报大纲,积极申报。目前,国家对新能源示范城市没有财政补贴,我省也没有建立专项补贴资金,我们将适时推动建立省级专项补贴资金。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无权出台河水温能开发项目电价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未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权擅自出台河水温能开发项目电价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37号),河水温能开发泵房用电不属于居民生活用电适用范围,应根据受电变压器总容量执行发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帮助铜仁河水温能开发利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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