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同庆!三部门发文明确:支持煤钢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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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同庆!三部门发文明确:支持煤钢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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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16-12-21 13:58: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钱从哪里来”一直都是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难点,很多企业因受债务牵制,行走得相当困难,他们也常常被债务问题搞得焦头烂额。困境之下,企业亟需政策扶持,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而这个备受期待的政策,已经开始浮出水面了!

        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意见》同时表明,对于产能落后的企业,坚决停止金融支持。详情请看以下《意见》主要内容:

        一、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二、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进行贷款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前提下,可以进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

        四、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五、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六、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施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八、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的脱困发展。

        九、妥善处置钢铁煤炭企业集团的担保问题。对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主动去产能、依法关闭破产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妥善处置担保问题。

        十、妥善处置涉及钢铁煤炭企业的不良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涉及钢铁煤炭企业不良资产的转让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合作处置模式,发挥好双方优势,通过合作处置,提升价值,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与钢铁煤炭企业的共赢,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十一、依法维护涉及破产清算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债务,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十二、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十三、加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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