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八项措施全力推进煤炭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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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八项措施全力推进煤炭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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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时间:2015-01-29 10:50:0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威宁自治县围绕“保安全、快建设、升产能”为目标,坚持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工作”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探明总储量5.6亿吨的贵州省威宁县金斗勘查区煤矿详查勘查区、贵州省威宁县疙瘩营勘探区煤矿详查勘查区、贵州省威宁县格目底矿区新寨井田煤矿勘探区、贵州省威宁县龙场镇矿区响水井田勘探区4个探矿权,在2015年底前完成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2016年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到2018年末,全面完成齐拖、鑫峰、煤炭湾子、马踏、煤炭沟等18对矿井采掘机械化改造,煤炭产量达1480万吨,实现年煤炭税收达11亿元以上。新建煤炭洗选加工项目10处,瓦斯综合利用项目3处,大幅提高煤炭综合利用率,实现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将煤矿建设与煤矿双回路、矿区公路、运煤专线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确保煤矿建设投产并发挥效益。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科学编制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强化瓦斯检测预警、事故应急救援、瓦斯抽采与利用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逐矿制定瓦斯抽采及综合利用计划,制定瓦斯抽采利用奖励政策。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到“十三五”期末,全县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队伍涉煤专业人员数量占总数的80%以上,煤矿工人专业化程度达到50%以上。一是积极采用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校企联合等方式培养煤炭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产业工人。二是根据《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威党发〔2014〕2号),大力引进煤炭行业中、高级管理人才,为煤炭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三是进一步充实煤矿监管队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调动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在职煤矿监管干部的培训,健全干部职工管理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三、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保安全

  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煤矿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矿级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工作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把隐患当事故处理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由“管结果”向“管因素”、“管过程”转变,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行业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增速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经费投入机制,着力打造一支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救护队,重点产煤乡镇必须建立救援小队。

  四、强力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办法》进行建设。争取省、市有关部门项目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煤矿企业强力推广采掘机械化和先进采煤技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快安全高效高产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煤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五、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

  加强煤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和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县政府将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煤炭产业发展,专项用于煤炭产业发展的地质勘探、项目补贴、考核奖励等。县内各金融机构务必为煤矿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为煤矿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推行矿权担保抵押办法,解决煤矿企业融资难问题。

  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

  严把建设技改煤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关,严格遵循“先搬迁、后开采、预留保安煤柱”的原则,实施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相结合,加大煤矿开采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治理和宣传力度,多渠道筹集煤炭开采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优先将煤灾区域纳入国家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等政策实施规划。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切实可行的防灾预案。要采取集中搬迁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矿区内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统筹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

  七、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废弃物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等。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充分考虑煤矿在规划、建设和生产中的环境因素,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强在建煤矿项目工程“三废”治理和已关闭矿井管理,煤矿企业“三废”一律实行强制性达标排放,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切实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八、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目标包保责任制

  县、乡落实煤矿建设包保责任,相关部门要协调、指导、帮助煤矿企业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行煤矿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督促煤矿企业按设计计划组织施工,严禁边建设边招商、边建设边生产、以矿养矿行为。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煤矿建设、安全生产等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惩处,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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